来源:苍南应急管理

为持续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营造人人讲安全的良好氛围,根据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苍南县应急管理局通报近期查处的10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4月17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金乡镇靖海路金乡卫生环境所附近路边停放多辆载有危险气体的车辆,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金乡镇靖海路停放有两辆危险气体运输车辆,共载有75瓶空氧气瓶,9瓶乙炔瓶,3瓶丙烷瓶,6瓶报废氧气瓶;三轮车两辆,共载有21瓶满氧气瓶,2瓶氮气瓶,1瓶氩气瓶。经查实,车辆均为苍南县金乡某某氧气店朱某某所有,自2024年4月10日停放在靖海路马路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经调查,该批危险物品为朱某某向文成县某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购买,通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运往苍南县向金乡镇、灵溪镇、马站镇、龙港市等地公司进行销售,从中赚取差价,并非由气体公司或运输公司承接订单由其运输赚取运输费用,属于个人利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进行的经营行为,当事人注册的苍南县金乡某某氧气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于 2021年7月9日到期,未延期。

根据案件调查的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 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财物包括9瓶乙炔,3瓶丙烷,2瓶氮气,1瓶氩气, 21瓶氧气并处罚款人民币10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2024年4月23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对温州某某烫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企业于露天空地临时存放聚氨酯树脂(20kg/桶)57桶,未采取可靠的措施。

经调查,温州某某烫金材料有限公司于露天空地临时存放聚氨酯树脂57桶,每日平均用量为10桶,储存量超过当班次使用量,企业临时存放该批次胶水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通过对负责人陈某某弘的询问,证实温州某某烫金材料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根据案件调查的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2024年5月22日,钱库镇应急消防管理站行政执法人员对苍南县某某木盒厂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安全隐患。

经调查,苍南县某某木盒厂生厂车间内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通过对负责人王某某的询问,证实苍南县某某木盒厂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根据案件调查的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2024年5月23日15时许,苍南县灵溪镇应急消防管理站行政执法人员对苍南县灵溪镇某某纸箱加工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经调查,苍南县灵溪镇某某纸箱加工厂未按规定制定2024年度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过对单位负责人阮某某的询问,证实该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情况属实。

根据案件调查的事实认定,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2024年5月27日10时许,苍南县灵溪镇应急消防管理站行政执法人员对苍南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疏散要求,存在占用、封堵北侧出口及疏散通道情形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苍南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占用、封堵一楼北侧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等安全隐患。通过对单位负责人叶某某的询问,证实该单位存在占用、封堵北侧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的事实。

根据案件调查的事实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20000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

2024年5月23日,金乡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对温州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但标志不明显的问题。

经调查,该公司设有出口和疏散通道,但设置标志不明显。通过对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的询问,证实该公司的生产车间两个出口未设置标志等安全隐患的情况属实。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直接负责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系主要责任人。

根据案件调查的事实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

2024年5月28日,苍南县灵溪镇应急消防管理站行政执法人员对苍南某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柴油约500L),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经调查,苍南某某鞋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内储存、使用柴油(500L)作为皮鞋加热烘干定型的燃料,且未设置危险品仓库、未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通过对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负责人陈某某的询问,证实苍南某某鞋业有限公司存储、使用危险物品柴油,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根据案件调查的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

2024年5月28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苍南县某某纺织厂开展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发现该厂负责人杨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从业人员签订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书。

经调查,苍南县某某纺织厂主要经营面料纺织加工,属于100人以下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杨某某,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但未具体落实,未与全体从业人员进行签订责任书。通过对负责人杨某某与员工许某某的询问,证实杨某某未与从业人员签订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情况属实。

根据案件调查的事实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

2024年5月21日10时许,苍南县灵溪镇应急消防管理站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温州某某塑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疏散要求,存在未设置标志明显的疏散通道的情形。

经调查,该公司一楼生产车间、仓库未设置标志明显的出口、疏散通道。通过对其安全生产直接负责人陈某某的询问,证实温州某某塑业有限公司一楼生产车间及仓库存在未划设标志明显的疏散通道的安全隐患。

根据案件调查的事实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

2024年5月28日10时许,苍南县灵溪镇应急消防管理站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苍南县某某橱柜门加工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经调查,该公司未按规定制定2024年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过对该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陈某某的询问,证实苍南县某某橱柜门加工厂未制定2024年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案件调查的事实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