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需要就私信V:MingYuGuanLi
在日常交流中,人们有时会随口说出一些未经证实或虚构的内容,但这看似不经意的行为,却可能引发意想不到的法律纠纷,尤其是涉及到名誉权的问题。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案例!
相关案例:
一天下午,高校教师马某正在学校上班,突然,王某冲进来在走廊里拉住马某就打,当着在场十余名老师和学生的面一边打还一边骂。
马某莫名其妙挨打受伤,名誉还受到损害,于是将王某诉至盘龙区人民法院,诉请:“一、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名誉权损害,并到原告工作单位当面公开道歉并做出说明,同时在原告工作单位张贴公告还原告之清白;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名誉损失赔偿费8000元。”
受理该案后,法官联系了当时处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并和法官助理一同前往派出所,对二人之间的纠纷进行了深入调查。
原来,被告王某有一天乘地铁的时候,在地铁口与一名男子发生冲突。事发时这名男子佩戴口罩,王某未看清此人面部。
之后,这名戴口罩的男子离开现场,王某发现其离开后,随即逮住与该男子同行的张某,张某临时起意,胡乱编造刚才的男子是在某高校工作的马某。这才有了后来的王某冲进学校殴打马某一事。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被告王某在毫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无端对原告进行殴打并诽谤原告。被告的该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侮辱和诽谤,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本案中,原告马某是高校老师。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其名誉不仅仅是其个人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更是为人师表的榜样作用在学生群体、教师队伍甚至社会价值观形成中的体现。被告王某在某高校办公楼3楼对原告马某进行殴打、侮辱、诽谤,在场约十名教师及学生均听闻和目睹,其行为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广、过错程度严重。
综上,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开向原告马某赔礼道歉,具体方式为被告王某至某高校办公楼3楼向原告马某赔礼道歉,并张贴书面的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至某高校办公楼1楼出入口、3楼会议室门口,保留3个工作日;
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支付名誉权受损的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给马某名誉权造成损害的王某来到了他就职的高校教学楼,当着马老师的领导和同事的面,向马老师公开道歉。一起因为随口编造而导致的名誉权纠纷就此化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被他人侮辱诽谤,该怎么维权?
一、及时止损:
联系网络平台,要求删除诽谤言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二、收集证据:
保存所有相关的通讯记录、网络发言、文字材料等证据。
如果是在社交媒体或其他网络平台上进行的,保存网页截图,并记录下发表时间和网址。
收集证人证言或其他支持您指控的证据。
三、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对方的行为给您造成了精神痛苦,您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您的精神损失。在民事诉讼中,您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对方的行为给您造成了损害。
名誉管家拥有一批既有丰富经验,又有深厚理论基础的律师。执业律师大多毕业于国内外著名法学院,不少合伙人在国际著名律师行工作多年。在成为平台的执业律师之前,均已在其相关专业领域执业多年,并已经取得良好的业绩。名誉管家的律师及助理律师在加入前,均需接受严格的遴选,且均为遴选中的佼佼者。并通过各种各样的培训以提高助理律师的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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