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因被告人王某生病瘫痪,行动不便,石阡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陈刚一行到石阡县河坝乡永和村被告人王某家中,进行了一场特殊的巡回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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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在程某处购买可以治疗关节炎、风湿病、坐骨神经痛肩椎炎等疾病的“中药”服用,后发现继续服用该“中药”没有什么效果后,王某便将剩下的中药以3元每包的价格卖给同村人员或寨邻。之后,王某在明知该中药没有任何生产批文,程某不具有销售药品资质,且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情况下,陆续在程某处进购该“中药”与丁某进行贩卖。2018年至2023年,王某在程某处分3次购买了6000包“中药”,除王某自己服用的外,其余中药被王某、丁某予以贩卖销售12000元,王某分得3000元。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丁某所卖“中药”中均检出醋酸泼尼松成分,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却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核实,被告人王某现因病瘫痪在床,行动不便,难以出庭受审,遂决定将庭审现场“搬到”被告人家中进行。当日下午,法官、书记员、公诉人、法警一行驱车70余公里来到王某家中,就地取材,在院坝里摆上桌子,立起法官、书记员、公诉人、被告人桌牌,随着法官一声“现在开庭”,一个简单而不失庄重的法庭就这样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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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法庭充分保障被告人王某的各项诉讼权利,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完成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程序严谨规范。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法庭通过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进行当庭宣判,判决王某因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庭审结束后,被告人的侄儿子晏某激动地对承办法官说道:“虽然我家三娘犯罪了,真是做梦都想不到你们法官居然还可以主动上门来开庭......”

群众的司法需求在哪里,法院的工作就跟进到哪里。当事人的困难在哪里,法院的援助就在哪里。此次特殊的庭审,得到了被告人及其家属一致好评,不仅解决了被告人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问题,更是法院真正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人性化司法的具体体现,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展现了法院的人文关怀,让被告人感受到庄严的法律也有温情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