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如僧律师,原则上只办涉税案件。
这是一个笔者亲自办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最终打掉了票货分离、油票分离部分的指控。
一、真实交易的判断方法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这说明增值税的客体是“销售”。
销售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销售关系是一个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是不是真实交易,实际上就是买卖合同关系是不是真实的,这是一个民法问题,应该从民法典总则篇、民法典合同篇那里寻找答案。
二、认定交易是否真实的关键点:站在第三方立场
在认定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时,要考虑善意第三人(开票方)的合理权益,也就是说要站在第三方立场,考虑第三方的合理诉求。
原因在于第三方代表的是公共利益,代表的是市场的交易秩序。
1.不考虑第三方的合理诉求,民法典将失去其规范指导功能。
大家想象一下:
第三方是与受票方签订买卖合同的,是从受票方的公账上收到货款的,是发货给受票方指定的、持有第三方手续的人,在不知道受票方与实际提货方之间的内部约定的情况下,第三方与受票方之间的交易竟然是不真实的,第三方开具给受票方的发票竟然是“虚开”的发票,大家觉得合理吗。
2.不考虑第三方的合理诉求,将会导致民法典与刑法、税法之间互相打架。
根据民法典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受到民法典保护的行为,根据税法或者刑法的规定,竟然是不合法的,那民法典岂不是跟刑法、税法冲突了,那民法典作为一部基本性的法律,岂不是被税法或者说刑法架空了。
国家的基本大法之间互相打架,这是非常恐怖的。
想象一下:
甲看了A法律,发现A法律规定他的某一个行为是合法的,基于对A法律的信赖,就从事了这个行为。
然而竟然还有一部B法律,规定甲这个行为是不合法的,要追究甲的法律责任,甲怎么可能服从法院的判决呢。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现象,甲最好什么事都别干了,因为甲不可能精通所有的法律。
3.不考虑第三方的合理诉求,将违背“债权的相对性原则”。
众所周知,债权是请求权,具有相对性,在合同法领域中,体现为合同只能约束相对人,不能约束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
在票货分离、油票分离案件中,对于第三方而言,其交易相对人明显是受票方,将实际提货方认定为买货方,就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
举个例子。
A与B签订借款合同,把钱给了B,B又把钱给了C,C拿去赌博了,挥霍了,事后法律却认为B不是向A借钱的人,C才是向A借钱的人,大家觉得合理吗?
4.不考虑第三方的合理诉求,将无法促进交易,无法推动经济发展。
大家想象一下:
张三打开门做生意,跟李四签订买卖合同,是从李四手上接过货款,货物交给了李四指定的人,李四在买东西的时候,也明确表示是李四自己在买东西,法律却规定,张三不是卖东西给李四,而是卖给了李四背后的某个神秘人士,将会滋生多少法律纠纷。
张三根本不知道李四背后还有一个神秘人士,更不知道这个神秘人士究竟是人还是鬼,怎么判断这个神秘人士的资质是好还是差啊,怎么判断交易风险啊。
在卖东西给人的时候,不知道买东西的人是谁,也不知道他是有钱还是没钱,谁敢卖东西啊,大家都不敢交易了,经济怎么发展啊?
三、为了保护第三方的合理诉求,必须认为第三方与受票方之间是真实交易
是否虚开,建立在交易是否真实的基础上。开票方不是虚开,那开票方跟受票方之间就存在真实交易,如果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存在真实交易,那么受票方与开票方之间百分之一百也存在真实交易。
受票方是虚开,开票方不是虚开,在逻辑上就会出现“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是真实交易,但受票方与开票方之间不是真实交易”的逻辑矛盾,或者说谬论。
因此,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存在真实交易,那受票方与开票方之间就存在真实交易。开票方不存在“为他人虚开”,受票方就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相关居间人员自然也不存在“介绍他人虚开”。
四、观点总结
在票货分离、油票分离案件中,受票方与开票方(第三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交易,不能从受票方、实际提货方的角度分析,要从开票方(第三方)的角度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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