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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且你官司都打完了,从法律上来说的确没什么好办法了,看看被代持人啥意思吧?比较下清偿能力,如果他的偿还能力比较好,看看能不能把债务转给他,说不定债权人会同意呢。

如果被代持人压根不同意债务转让,大概率你就算还了钱,他将来也很难还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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