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阴月受理一起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原告主张

原告王某称其购买了被告某食品公司生产的一袋绿豆糕,消费了人民币8元,购买后王某发现涉案食品的外包装上标有“祛火”字样。

王某在其诉状中认为,“祛火属于药品疗效,标签明显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基于此给予其1000元的赔偿”。

释法明理

在收到卷宗材料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王某。王某表示,自己在购买绿豆糕后看到包装袋上标有“祛火”字样,隐约记得电视上的普法栏目曾介绍食品包装上不能带有涉及药物疗效的标注,王某据此认为其购买的绿豆糕厂家不正规,生产的绿豆糕也必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因王某立案时提供的证据材料仅包括购买绿豆糕的小票和绿豆糕包装图片,承办法官询问了王某是否食用案涉绿豆糕?食用后身体有无不适,是否就医?王某表示购买后食用了几块,身体倒是还未出现不适;除立案时提交的证据外并无其他证据。

据此,法官就王某诉状中所提及的请求权基础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向其释明,若其向生产者主张惩罚性赔偿,应提供证据证明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缺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因缺陷给消费者自身造成损害。绿豆糕包装上带有的“祛火”字样不能直接推定绿豆糕本身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故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王某在食用绿豆糕后受到实际损害,也未能证明案涉绿豆糕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若就此向食品公司主张1000元惩罚性赔偿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王某表示,自己其实也并非在意这1000元钱,但是仍认为被告在食品包装上的标注不合理,“就像有的人上火了,看到绿豆糕包装上明确写着‘祛火’,就靠绿豆糕降火,也不正规诊断调理了,厂家这种宣传标注还是不妥当”。

被告表示

了解到王某的上述想法后,承办法官联系了被告某食品公司的经营者。经营者在核对食品包装后确定了王某提供的绿豆糕系其公司生产。经营者表示,前期初次设计绿豆糕包装时,因为缺乏法律观念,将自认为的“常识”写在了包装上,食品销售后也收到不少消费者的反映,近一个月以来已经尽力追回第一批生产的产品,王某购买的可能是尚未追回的一小部分,目前第二批次生产的绿豆糕包装已删除“祛火”字样。

在法官积极沟通后,被告了解了王某的起诉本意,并向王某表明歉意并出示了相关许可证明、食品制作流程视频及最新食品外包装,双方达成和解,王某也申请撤回了对被告食品公司的起诉。

法官说法

消费案虽“小”,牵动大民生。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尽管消费者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受到各案举证情况的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也正是消费者细致入微的“严要求”不断促使着商家日益提升商品质量及包装的“高标准”。

对此,法官也提醒,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要注意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及留存,商家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也要注意避免因包装宣传问题触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