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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因冒充警察“扫黄”骗取他人钱财3000元,锒铛入狱。9月20日,象山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招摇撞骗案,被告人叶某、梁某某、唐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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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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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

2024年6月6日,被告人叶某、梁某某、唐某某经事先预谋,并提前准备手铐、警官证、收款二维码以及嫖资等作案工具,结伙至广西灵川县某宾馆,由被告人唐某某负责开房,被告人叶某假扮嫖客联系失足女李某某,在李某某准备实施卖淫活动时,叶某出示事先准备的警官证,并拿出手铐将李某某双手拷在背后,与之后进入房间的梁某某、唐某某冒充公安执法抓嫖,诱骗被害人李某某选择现场“罚款”人民币3000元并通过事先准备的微信二维码收款,得手后三人陆续离开现场并平分赃款。

2024年6月14日,侦查人员分别将被告人叶某、梁某某、唐某某抓获归案,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已缴获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2个、手铐1副等。三被告人已各自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元发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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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叶某、梁某某、唐某某冒充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协作、积极参与,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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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提 醒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牟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中,三男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不仅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也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在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穿上“制服”或手持“工作证”,伪装程度较高,群众一般很难辨识,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警察在办案过程中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会以个人名义向群众收取钱财,以“私了”“摆平”“威胁”等手段要求转账到个人账户或交付现金到个人手中的一定要提高警惕,及时报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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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作者:唐柳丽

编辑:唐柳丽

校对:戴嘉隆

初审:马贵君

审核:李思亲

素材来源:俞芯蕾

图片来源:唐柳丽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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