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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麟游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辖区群众王某报警,称其在河道施工时,发现一颗未引爆的生锈手榴弹,想起公安机关张贴的《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 收缴非法枪爆物品的通告》,就第一时间主动联系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指挥中心及时指令城关派出所出警调查。民警到达现场后,迅速对现场周边进行警戒封锁,并联系爆破作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进一步检查,在确定无其他遗留危险物品后,与爆破公司技术人员将手榴弹转移至防爆箱内带离现场,依法安全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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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城关派出所辖区村民王某在自家老宅拆迁过程中发现一把“老土枪”,想到此前民警对收缴枪支弹药开展的宣传内容,王某第一时间联系派出所,主动将“老土枪”上交。民警严格按照规定,对上缴枪支进行登记、保管处理,确保枪支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麟游公安提醒: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家中若藏有枪支弹药应主动上交公安机关处理,并积极踊跃检举揭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