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人民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中《病历管理制度》及该院制定的《病历管理制度》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二章第十一节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6目的规定,警告;罚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