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座大学生返乡创业的梨树果园,几个月前遭到强拆。

果园的老板小贾,以及他的家人,被拆迁人员“像牲口一样拖走”

“几个家人,包括我的老母和爷爷,试图用手机拍照,当场被众多强拆人员按倒在泥地里,手机都被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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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带队强拆的,居然是当地的一个副县长。

据当地官方说,之所以拆迁果园,是因为要修建公路,偏巧从果园中斜穿过;

官方和经营果园的小贾一家,在赔偿标准上产生分歧,为避免工程拖延,才不得不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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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即便如此,又如何解释“不许拍照”,以及种种暴力行为呢?这些举措,有法可依?

果园经营者与当地官方的孰是孰非,双方各执一词,我们恐怕也难以铁口直断。

拆迁未必一定不对,但如此强拆——无论出于什么理由——都无法不令人深感恐惧。

因为明显超出了白纸黑字的法律范围,何况这是一方有司的行为,令百姓“徒呼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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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官方的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正当程序。如果超出这个底线,哪怕出于再‘正确’的理由,也是严重的错误,也是对法律的践踏、对社会的毒化。”

这番话,出自英国大法官、资深法律学者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

此书非常值得一读,颇多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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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裁决文书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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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裁决文书在哪里?”

果园强拆之事,网上一片哗然。

大多数网民,都为果园老板小贾——一个回乡创业的大学毕业生——鸣冤叫屈。

很多人纷纷表示,小贾大学毕业后拒绝了知名企业的高薪聘请,回到家乡创业,其志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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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千辛万苦,搞了个梨树果园,做得很红火。

偏巧这时候,赶上了当地修建公路。

官方表示,给与果园18万元赔偿。

然而,有网友算了笔账:

果园是2004年创建了,梨树已有十年树龄,这样的梨树,每棵树每年产出果实,不少于100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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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些公开的资料,包括果园的拆迁面积,和种植的梨树数量,每亩的梨果产量,约6000-8000斤;

即使以每亩6000斤的最低标准算,按照市场最低价,被拆掉的果园,损失金额也在30万元以上。

18万的赔偿金,无异于杯水车薪,显然无法接受。

但也有人站在“修路”的一边,认为道路通畅所带来的长远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一座民办果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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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小贾应该“提高些觉悟”,为故乡大计牺牲小我。

——不得不承认,上述观点,听起来都有一定的道理;然而,书中却都不赞成。

按照作者丹宁勋爵的观点看,针对此类各执一词的纠纷,最有信服力的,莫过于法院的裁决。

“在一个真正崇尚法治的社会,纠纷双方都应该恪守这样的正当程序:走法律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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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应凭借法庭裁决之外的其他权力,也不应轻易诉诸舆论,让普通看客代替法官。”

这起强拆,法院文书双方都只字未提,显然是付之阙如。

那么,按道理讲,就没有任何人,有权代替小贾,对其果园作出任何处理。

换言之,如此拆迁,是违法之举——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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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早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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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早有明确规定!”

带头拆迁的副县长胡某,也公开发声回应。

他的意思很明确:赔偿标准是早就有明文规定的。

这等于说,小贾不服规定,就无异于违法,到了规定的日期,拆迁就是理所应当的执法。

然而,书中对此说法,强烈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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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有明确的、普遍的规定,一旦针对具体的案例、具体的个人,也不排除各种通融的可能性,因此,也必须给予其‘当庭申辩’的权益。”

“尤其是官民之间,具有明显的‘地位不对等性’。官民之间的冲突,民众如果连法庭判决都没有拿到,就被官方‘强制执行’,这无异于仗势欺民,和法律的精神截然相悖。”

然而,小贾还没来得及诉诸法庭,果园就被当地官方强拆得七零八落!

当然,官方也同样可以诉诸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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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确实有一些“钉子户”,无论给出怎样的赔偿,都拒绝拆迁,或者不合理地漫天要价。

对这种情况,官方或者拆迁方,合理的做法,是作为原告,向当地的民事庭申诉,举出己方要求拆迁的合理性,包括有关规定。

“这样的法律程序,难免耗费更多时间,但一经判决,就能从此避免种种后续的争议、扯皮。”

尤其是,如果官方确实占理,通过法律程序没有瑕疵的做法,能够进一步强化其权威,令民众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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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观这种越过法律程序的强拆,即使官方再有理,也难以服众,甚至大失民心。

这样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

何况,地方的“明文规定”,并不等于法律条款,如果确实不合理,或者过了时,在双方的当庭辩论中,有可能得到修正。

“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是官民双方的双赢;如果与之相悖,即使官方得到一时的‘效率’,从长远看,也得不偿失。”

书中的上述话语,值得当地官员——尤其是带队拆迁的副县长之流——多多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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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细节都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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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细节都必须合法”

我们不妨进一步试想:

如果当地有司,拿到了法庭的拆迁判决,如此“抢手机”、“像对待牲口一样把人拖走”,可以吗?

依然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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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中特别谈到,即使执行法院的判决,也必须在每个细节上,都不能超出法律的红线。

太过野蛮的行为,显然不可纵容。

即使真要“把人拖走”,那也是法警的工作,而不应该是副县长带着一帮人,就去“越俎代庖”的。

这个过程,当事人拍照取证,也是法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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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手机”的做法,根本不该出现。

这些细节背后,都是对法律程序的漠视。

一方有司,尚且如此,令人悲哀。

这也是此书,至今依然值得社会各界反复阅读的价值所在。

但愿此类事件,今后莫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