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需要就私信V:MingYuGuanLi

近年来,随着汽车行业的迅速发展,二手车市场也日益活跃起来。然而,一些不法商贩为了谋取更高的利润,会故意篡改车辆的里程表,即所谓“调表”行为,从而误导消费者。那么,当消费者买到“调表”车时,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相关案例:

陈先生诉称,2021年10月,自己从某拍卖公司处购买“2017年奔驰GLC200 可低首付按揭 成都 可过户”车辆一台,网络拍卖平台上显示的公里数为76627公里。陈先生支付尾款成交后,微信名“小李(成都店)”的人员添加陈先生为好友,办理后续车辆交接手续。陈先生收到车辆后去4S店保养时,被告知上次保养时间为2021年2月4日,行驶里程为182551公里。某拍卖公司员工小李寄给陈先生的《在用车检验报告(转入车检测)》里显示该车累计行驶里程为190164公里。

某拍卖公司庭审时辩称,小李并不是该公司员工,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公司在拍卖平台温馨提示竞拍声明中明确说明表显里程不代表实际里程,实际里程应以实际看车为准。

法院审理:

根据陈先生提交的其与微信名“小李(成都店)”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可知,小李自认其为某拍卖公司工作人员,其为陈先生办理提车服务、费用收取服务等,陈先生亦认可小李提供了以上服务。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竞买须知内容、《委托拍卖协议》约定、小李代理权的外观及原告的合理信赖程度等因素,应足以认定小李系代理某拍卖公司实施的职务行为。

同时,法院基于相关证据认定陈先生提交的《在用车检验报告(转入车检测)》真实性、合法性,认可陈先生基于该检测报告主张涉案车辆系调表车的事实。

某拍卖公司作为拍卖人负有法定义务查验、审核涉案车辆基本资料,该公司在拍卖涉案车辆前承诺可以过户即应已经查验过委托人提供的涉案车辆基本资料,而涉案车辆过户基本资料中的《在用车检验报告(转入车检测)》已经显示车辆拍卖前的表显里程与委托拍卖时的表显里程严重不符(即涉案车辆为调表车),且表显里程属于显性信息而非隐蔽信息,即便无专业知识也可直观发现调表问题,明显属于某拍卖公司通过查验后已经明确了解、知晓的瑕疵。法院认为某拍卖公司在拍卖之前查验涉案车辆基本资料时已经明知涉案车辆系调表车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即某拍卖公司存在欺诈的故意。

基于法律规定及交易惯例,某拍卖公司负有通过查看涉案车辆有关文件、资料或鉴定的方式查验调表瑕疵的合理注意义务,涉案车辆亦具备可以通过查验基本资料中的《在用车检验报告(转入车检测)》发现调表瑕疵的基本条件,某拍卖公司在已经履行查验义务后明知涉案车辆存在调表瑕疵而故意隐瞒、未予告知消费者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某拍卖公司对于涉案车辆存在调表瑕疵是属于其已经明确知道的瑕疵范畴,其故意不告知消费者的行为不符合瑕疵担保免责条件,故某拍卖公司声明免除瑕疵担保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院判决:

3月22日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判决撤销陈先生与某拍卖公司之间关于涉案汽车的拍卖合同关系,某拍卖公司退还陈先生购车款241000元、佣金14460元、商家服务费3000元、过户押金10000元,陈先生将车辆退还给某拍卖公司,某拍卖公司向陈先生三倍赔偿损失723000元。目前,该案判决尚未生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网拍二手车买到“调表车”,消费者该怎么维权?

一、收集证据:

保存购车合同、支付凭证、车辆维修记录等,以证明车辆被调表。

二、与卖家协商:

首先尝试与卖家沟通,要求退车或索赔。有时候,卖家可能愿意为了避免进一步的麻烦而和解。

三、投诉消费者协会: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可能会提供调解服务。

四、专业检测:

您可以将车辆送往专业的汽车检测机构或4S店进行全面检查,以获取车辆实际状况的专业报告。

五、法律途径:

如果上述步骤都无法解决问题,您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您需要充分准备证据,证明卖家存在欺诈行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好律好服服务团队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图片、文章、影视作品短视频信息网络传播侵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涉及专利、信息技术软件专利、集成电路专利等侵权诉讼、专利许可、专利转让;商标维权、商标许可、技术合作等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