镍钴粉 图片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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镍钴粉 图片来源:海关发布

来函咨询:我司从韩国进口镍钴粉,涉嫌低报价格走私被海关缉私局刑事立案。因为我司在境外有合作的加工企业,可以证明我司实际价格不低于申报价格。现在需要提交境外的价格证据材料。请问走私案件,境外证据是否需要公证吗?

走私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律师/深圳: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我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2、另外,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该《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2023年11月7日起,境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Apostille海牙认证),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经查,韩国是《公约》成员国,即办理海牙认证即可。

3、换言之,走私刑事案件的境外证据,如果来自《公约》成员国,只需要办理海牙认证;如果来自非《公约》成员国,则应当三个步骤完成一个公证、两个认证:“ 1)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2)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3)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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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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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