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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保靖县人民法院联合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保靖县水利局、湘西州生态环境局保靖分局、保靖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等部门在保靖县迁陵镇酉水河保靖境内泗溪口段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并邀请县人大代表进行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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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殖放流活动源于保靖县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涉案被告姚某某在无采砂证的情形下,利用自己改造的清淤船在酉水河保靖境内泗溪口段开采浮沙,并将开采的浮沙对外出售,后被相关部门查获,因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由于被破坏的河道生态环境长期未得到修复,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对被告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按评估意见足额支付因非法采砂造成河道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修复费用32909元,并履行同等价值的替代修复责任,购买价值4680元的鱼类进行增殖放流以修复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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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现场,保靖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向雪原带头将鱼苗投放至目的水域内。期间,法院干警围绕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行为的危害性、增殖放流促进生态修复的意义等方面向当地群众进行法治宣讲,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呼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共同守护一江碧水。

下一步,保靖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强化部门联动,坚持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深化“环境司法+生态修复”模式,积极推广增殖放流等恢复性司法举措,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向纵深发展。

作者:杨 倩

编辑:李笑阳

一审:杨 倩

二审:胡 畔

三审:葛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