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澳洲/非洲木材到上海港报关代理,清关申报手续,物流配送

一、进口木材的主要种类

木材是能够次级生长的植物(如乔木和灌木)的木质化组织,形成的未经加工或未经最终加工的木质产品。在人类发展中,木材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为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贡献了巨大价值,被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建筑、家具制造等方面,以原条、原木、锯材、其他原材、单板、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木浆、纸及纸制品等形式存在于我们周围。

狭义的木材仅指乔木树种,树木中树干的木质部分。广义的木材指木质材料,既包括森林采伐中生产的原条和原木,也包括木材机械加工制品,如锯材、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

二、进口木材的检疫要求与濒危管制(一)检疫要求。

1.进境木材应附有原产/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未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的不准入境。

2.植物检疫证书应注明不带有我国政府规定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我国森林、环境、旅游资源等有潜在威胁的有害生物或双边植物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有害生物和土壤。

3.进境木材带有树皮的,应按照中国认可的除害处理措施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达到中国法定的进境检疫要求,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药剂名称、使用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进境原木不带树皮,且未实施其他除害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

4.和我国签订双边协定的在国外未进行过检疫处理的俄罗斯、加拿大BC省和美国阿拉斯加的带皮原木须从具备A类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的口岸入境(福建莆田港、江苏大丰港、河北曹妃甸港、辽宁长兴岛港、山东岚山港)。

5.来自加拿大、日本、韩国、墨西哥、葡萄牙、西班牙、美国等7个国家的松属(学名Pinus spp.,英文名Pine wood)原木和锯材,须从指定口岸进境,其他口岸不接受报关入境。

6.白蜡树枯梢病发生国家和地区的白蜡树属原木禁止进境,但经过高温长时间加工处理后的白蜡木属板材和木制品可以进口。处理指标是:去皮、厚度≤30毫米、66摄氏度以上持续处理24小时,随附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热处理的温度和时间。涉及的国家目前有波兰、立陶宛、拉脱维亚、瑞典、捷克共和国、德国、丹麦、爱沙尼亚、白俄罗斯、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奥地利、挪威、俄罗斯(加里宁格勒)、斯洛文尼亚、瑞士、芬兰、法国、匈牙利、意大利、克罗地亚、比利时、荷兰、英国、爱尔兰、乌克兰。

(二)濒危管制。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缔约国之一,所管制的动植物类群中,木材树种一直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其中CITES公约将管制物种列入3个不同管理级别的附录,并通过许可证制度约束贸易活动,达成保护物种的目的。

附录Ⅰ为禁止商业性国际贸易;

附录Ⅱ为管制商业性国际贸易,允许进行商业性国际贸易的物种,但需通过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再出口证明书管理;

附录Ⅲ为区域性管制商业性国际贸易,某个国家请求所有缔约方协助其管理的物种,允许进行商业性国际贸易,也需通过许可证或证明书管理,但对其限制通常少于附录Ⅱ物种。

三、进口木材的申报与检疫查验(一)进口报关所需资料

1.合同;

2.发票;

3.装箱单;

4.提运单;

5.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6.原产地证明(通过陆路口岸进境的俄罗斯木材可以免于提供);

7.进口木材如在《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且为管制树种的,应提供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部门签发的《CITES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二)海关现场查验流程。

1.关注植物检疫证书上数量、检疫处理内容、附加声明等是否符合我国进口木材检疫要求。

2.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核实实际装运货物的种类、数量、规格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

3.运输工具/集装箱检查有无上(航)次所载货物的残留物、土壤及有害生物。

4.检查木材是否携带树皮,树皮是否超标。

5.关注木材表面、端面、树皮内外各种为害状(如空洞、蛀孔、虫道、虫粪、蛀屑、腐朽、流汁、蓝变等),检查有无各种不同生活状态下的有害生物(如活虫、茧蛹、虫瘿、菌丝、子实体以及可以随木材传播的其他生物)。

6.进境木材如有木质包装或衬垫料,须连同木材一起检疫。

7.关注树种、关注货物中有无夹藏/夹杂其他未申报的木材或物品。

(三)检疫结果评定及检疫处理。

1.声明不带树皮原木,经查验发现属于带树皮原木: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植物检疫证书》,不准入境处理。

2.声明不带树皮原木,经查验发现属于不带树皮:未发现活的林木有害生物的,准予进境;发现活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有检疫风险有害生物,有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对该批原木进行除害处理,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经检疫发现活林木有害生物,无有效的除害处理方法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退运或销毁处理,需索赔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3.其它木材:未发现活的林木有害生物的,准予进境;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有检疫风险有害生物,有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对该批原木进行除害处理,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经检疫发现活的林木有害生物,无有效的除害处理方法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退运或销毁处理,海关对退运或销毁过程进行监督,处理结束后需索赔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一)建议进口集装箱运木材多树种时,树种按箱分开装运,不要混装,货物按件标注清晰唛头,装载不要过满。

(二)督促供应方加强木材装运时的安全意识、防止木材滚动和滑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三)国外的植物检疫证书、原产地证书、濒危证书应及时办理,并及时传递给国内贸易商进行口岸申报,避免通关单证由银行传递,以防造成延迟、影响通关。

(四)关注我国有关木材贸易的相关政策,了解我国禁止进口的木材来源地、树种等信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的经济损失。

(五)进境木材如有木质包装或衬垫料的,应要求出口商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进行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

(六)规范单证中的木材材种名称,可参照GB/T 18513—2022《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等专业书籍。

知识拓展: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适用范围之加工贸易设备
包括以下监管方式:不作价设备、加工贸易设备、加工设备内销、加工设备结转、加工设备退运。
一、定义与代码
(一)外商提供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是指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开展来料、进料加工业务,外商免费向境内加工贸易经营单位提供加工生产所需设备,境内经营单位不需支付外汇、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
外商提供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320”,简称“不作价设备”。
(二)加工贸易设备是指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外商作价提供、不扣减企业投资总额的进口设备。
加工贸易设备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420”,简称“加工贸易设备”。
(三)加工贸易设备转内销是指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经批准转售给境内非加工贸易企业。
加工贸易设备转内销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446”,简称“加工设备内销”。
(四)加工贸易设备结转是指海关监管期内的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经批准转让给另一加工企业,或从本企业一本《加工贸易手册》结转入另一本《加工贸易手册》。
加工贸易设备结转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456”,简称“加工设备结转”。
(五)加工贸易设备退运是指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退运出境。
加工贸易设备退运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466”,简称“加工设备退运”。
二、适用范围
以下情况不适用本节监管方式:
(一)暂时进口(期限在半年以内)加工贸易生产所需不作价设备(限模具、单台设备),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资金进口的设备,其监管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2025)、“外资设备物品”(2225)。
(三)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总额以外)进口设备,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四)出口加工区的设备进口、退运及结转,分别适用“境外设备进区”(代码5335)、“区内设备退运”(代码5361)和“设备进出区”(代码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