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农业机械报关/代理清关,进口手续,通关流程

一、农业机械进口通关流程

第一步:判断农业机械是禁止进口、限制进口、自由进口的哪一种第二步:开始申报流程1.禁止进口的不许进2.限制进口: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1) 进口许可证:如果是国家限制进口的旧农机,需要提供进口许可证

(2)合同、发票、装箱单: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3)提单:运输公司出具的提单

(4)《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和《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若是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旧机电,需要提供

(5)3C证书:若是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需要提供3C证书(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资料3.自由进口:进口单位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应当向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进口农业机械如何管理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7号,商务部令2018年7号修改),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为:

01禁止进口

02限制进口

03自由进口

三、禁止进口的农业机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禁止进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进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进口的;

(三)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8年第106号),旧拖拉机(税则第87章)禁止进口。

四、限制进口农业机械如何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限制进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进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进口的;

(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四)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五)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五、自由进口农业机械注意事项

其他机电产品为自由进口机电产品。为了监测机电产品进口情况,国家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应当向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商务部、海关总署每年会发布下一年度《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六、进口农业机械如果是“旧”请注意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机构: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申请主管海关或者委托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实施装运前检验的产品:下列农业机械的旧设备需进行装运前检验。(申报时以“旧机电装运前检验查询系统”提示为准)装运前检验机构需提供的证书:经检验合格的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应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和《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

免于装运前检验的旧机电产品: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下四种情况进口旧机电产品时,仅实施监督管理,不实施检验:

1.“出境维修复进口”

2.“暂时出口复进口”

3.“出口退货复进口”

4.“国内转移复进口”收货单位凭《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及必备材料向海关申报。

七、进口农业机械涉及3C目录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20年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的公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2020年第21号)》,涉及下列HS编码的产品需要提供3C证书。

植物保护机械:

HS:8424410000农业或园艺用便携式喷雾器、8424490000农业或园艺用非便携式喷雾器、8424820000农业或园艺用其他喷射器具(喷雾器除外)

HS:8701911000其他发动机功率不超过 18 千瓦的拖拉机、8701921000其他发动机功率超过 18 千瓦但不超过 37 千瓦的拖拉机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提出免办申请: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以上情况可以申请《免于办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知识拓展: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适用范围之补偿贸易【代码0513】
一、定义与代码
补偿贸易是指由境外厂商提供或者利用国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我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方式。包括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企业(包括企业联合体)所生产的其他产品返销给对方,进行间接补偿。
补偿贸易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一)产品出口先偿还设备价款,还清本息后再出口收汇。
(二)设备价款本息在每批出口货物价款中扣还一部分。直到还清为止。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513”,简称“补偿贸易”。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包括补偿贸易中对方有偿或免费提供的机器设备、模具等。
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一)直接用国内产品同国外厂商交换设备、料件或成品,以货换货,其监管方式为“易货贸易”(0130)。
(二)出口产品收取外汇,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三)在补偿贸易合同中同时订有来料加工合同的,来料加工合同部分,其监管方式为“来料加工”(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