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提醒:这8种饭局去不得

1、不准参加公款宴请

释义:公务接待必须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接待标准。超范围、超标准安排的公款接待,应属于公款宴请。

案例:上海市规划编审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杨晰峰违规公款吃喝问题。2014年8月21日,杨晰峰在相关业务会议后,组织10名参会人员公款吃喝,花费餐费1935元。杨晰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不准接受企业安排的吃请

释义:到企业开展公务活动,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案例:河南省西峡县农业局党委副书记赵庆阳、能源办主任黄炎违规接受宴请问题。2016年2月18日上午,赵庆阳、黄炎到丹水镇卓沟村某养殖场实地勘察沼气项目。中午,两人接受养殖场负责人宴请且饮用白酒,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6年2月25日,西峡县纪委给予赵庆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黄炎党内警告处分。

3、不准到企业搞变相吃喝

释义:公务用餐应安排在单位内部接待场所或者政府定点采购的饭店,不得利用企业的招待场所搞变相吃喝。不得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宴请活动,更不得要求企业为单位或个人的宴请活动买单。

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4名领导干部违规接受单位项目承建商宴请问题。新疆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党委书记、副大队长赵加洋和副大队长张春江、总工程师冯昌荣、副大队长石玉君,先后两次接受单位项目承建商安排的宴请等服务。自治区地矿局党委给予4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赵加洋现任职务,取消冯昌荣和石玉君正处级领导干部考察对象资格。

4、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

释义:当事人、请托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应当拒绝。对于其他吃请人情况、吃请动机、吃请范围不明的饭局,也应自觉回避。

案例:安徽省枞阳县项铺镇中心卫生院原院长王祥等人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吃请问题。2016年3月31日下午,王祥带领办公室主任方军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协助办理项金村卫生室变更等行政审批业务。事后,王祥和方军违规接受由辖区乡村医生安排的吃请和娱乐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王祥受到留党察看二年、撤销项铺镇中心卫生院院长职务处分;方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办公室主任职务。违规吃请的费用自付。

5、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吃请

释义:执行特定公务期间,除了正常公务接待,应拒绝其他一切可能影响正常公务活动的吃请,更不得借机大吃大喝。

案例: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乌云其鲁、副局长李永接受违规吃请等问题。乌云其鲁、李永到张家口执行某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时,与申请执行人李某一起就餐,餐费由李某结算,花费1200元。餐后,乌云其鲁、李永与李某等人一同前往张家口某娱乐场所。2016年3月8日,正镶白旗人民法院给予乌云其鲁、李永行政警告处分,并责令退还李某支付的餐费1200元。2016年3月22日,正镶白旗纪委在全旗对上述2人及负主体责任的正镶白旗人民法院副院长恩克进行通报批评。

6、不准用公款宴请私客

释义:公务接待对象是指到本单位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经批准按规定予以接待的人员,非上述对象一律不得安排公务接待。

案例:广东清远市连山县福堂镇中心卫生院院长覃坚公款吃喝问题。覃坚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8次在多家饭店用公款招待其亲戚、朋友用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覃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项被追缴。

7、不准参加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

释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提倡简朴,防止大操大办、大吃大喝。对于他人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不盲目捧场,应自觉回避。

案例: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清徐有限公司副经理李燕忠大操大办其子婚宴问题。2015年10月23日、11月1日,李燕忠在为其子操办婚事过程中,先后两次宴请共计450人,并收受礼金5.475万元,其中收受同事及管理和服务对象礼金2.285万元。经清徐县纪委常委会议2016年4月8日研究,决定给予李燕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党总支书记贾健和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纪检工作负责人张志刚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8、不准参加各类带有敛财性质的宴席

释义:借举办各类宴席之机,收受平时无正常人情往来对象所送的礼金,是一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公职人员既不应举办这类具有敛财性质的宴席,也不应参加。

案例:四川甘孜州康定市呷巴乡副乡长杨尚东违规接受吃请等问题。2015年6月,杨尚东假借乡长名义为当地一名群众介绍灾后重建工程项目,并接受其吃请,消费2000元。此外,杨尚东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被举报后,杨尚东的家人主动将2000元归还给该群众。2016年3月,康定市纪委给予杨尚东留党察看一年处分;2016年4月,康定市监察局给予杨尚东行政撤职处分。

除此之外,这12种饭局需警惕

除上文的8种饭局外,以下这12种饭局仍需公职人员警惕!

1、不准上下级之间搞相互吃请

释义:确因公务活动,需上级单位或下级单位接待安排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上下级之间,不应安排其他无实质性公务活动的相互吃请。

2、不准同城之间安排公务用餐

释义:市区或同一县(区)各部门之间的公务活动,应个人自行安排用餐,既不得使用本单位公款买单,也不能接受公款接待。

3、不准接受基层单位吃请

释义:到乡镇等基层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确需接待安排的,原则上应在乡镇“廉政灶”等单位内部食堂就餐,不得让基层单位安排宴请。

4、不准接受异地接待

释义:到辖区以外的地方开展公务活动,应按照公务出差有关规定自行安排用餐。确因条件所限无法自行安排用餐的,出具公务函后可由对方单位按公务接待标准安排,但不得接受公务活动区域之外的异地吃请。

5、不准接受村级组织安排的吃请

释义:到村级组织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应自行安排用餐,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6、不准公务外出期间公款吃请

释义: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和学习培训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不得借机相互吃请;更不得公款吃喝,不得用公款报销应该由本人支付的用餐费用。

7、不准参加带有公务接待性质的夜宵

释义: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夜宵。以任何理由产生的夜宵费用,均应由个人支付,不能公款报销。

8、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宴请私客

释义: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必须用于本单位正常的公务接待,不得用于接待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私客,也不得出借给外单位人员接待私客。

9、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搞变相吃喝

释义: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装饰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同时内部接待场所必须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标准,不得变相搞大吃大喝。

10、不准参加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的吃请

释义:公务接待不得使用私人或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职人员不得出入私人会所,更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吃请或参与他人安排的吃请。

11、不准参加违反规定的同学会、老乡会

释义:私下聚会也要注意参与对象,除了客人来访、朋友聚会等正常人情接待往来,其他以同学会、老乡会等名义举办的明显带有小圈子性质的聚餐活动,应明确拒绝或自觉回避,更不得以权谋私、用公款买单。

12、不准参加其他违反规定、有损形象的吃请

释义:吃请聚会既要遵守党纪条规,分清时间场合;也要尊重当地一些风俗习惯,注意社会影响。对于一些明显违反纪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可能损害党员干部队伍形象的饭局,应自觉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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