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一些高层小区,为了方便出行,都会设立电梯。
而在沈阳一小区,竟然出现了“电梯私人化”的怪象……
一位八旬老人被个人告知,不得使用电梯。
而且全小区只有她不准使用,这是怎么回事?
有电梯不让坐?
沈阳市大东区强晟家园有一位八旬老人,她家平时住在六楼。她住的这一栋楼,总共是十二层的。所以楼栋是配备电梯的。如果没有电梯的话,那些高层住户生活也是不方便的。
但是奇怪的是,这位阿姨平时都不坐电梯,只走楼梯。这是因为什么呢?是阿姨自己不坐电梯还是其他什么原因?毕竟6楼也不算低楼层了。每一趟都走楼梯也确实是不方便的。
询问阿姨后得知,不是阿姨不想坐电梯,而是电梯管理员,不让其办理电梯卡,她就没办法乘坐电梯了。这种行为是否允许?又是因为什么这个人要如此针对两位八旬老人?
阿姨姓毕,当时他们买了强晟家园的房子,就是因为这个小区的房子有电梯,有电梯对他们年纪大的人来说会相对方便一点,毕竟年纪大,腿脚会有些许的不方便。
但是他们搬进房子才过了半年可以坐电梯的生活,就发现自己不能再乘坐电梯了。这个小区已经没有物业了,所以乘坐电梯需要交的电梯费,是交给某个指定的人来管理。但这个管理员拒收阿姨家里的电梯费,摆明了就是不让他们家里乘坐电梯。
这个收电梯费的是什么人,为什么大家都默认把电梯费交给他。经过去社区了解情况,才知道,当时小区物业撤离之后,小区是由业委会代管的。这名收费人员就是其中一名业委会成员,名叫于法滨。
为什么于法滨要对两个八旬老人这般?他是对小区所有八旬老人都是这样,还是只是对毕大娘两口子呢?
毕大娘说不知道是不是因为之前的那件事情,他一直对自己有意见。其实这位叫于法滨的就住在毕大娘家楼上。大娘住六楼,于法滨住在七楼。
毕大娘刚搬进来住的时候,后面发现房子的阳台上有一点漏水,所以大娘就找到了楼上的于法滨说明了这个事情,希望双方可以共同协商处理一下这个漏水问题。但是于法滨的态度并不友好。
他不想配合处理这个漏水事情。并且把责任都推给毕大娘原来的房东头上。但是我们都知道楼上渗水,肯定是需要从楼上住户那里处理的。毕大娘如果从自己家修补,那都是治标不治本的。
毕大娘见于法滨不配合,就去找了社区求助这个事情,但是社区也没有积极对待,说他们也没有办法处理这个事情。但是漏水这个事情是尽早处理尽早好。
漏水问题就一直没办法处理。大娘本来买的就是二手房,但是家里有问题的地方还是要修。
毕大娘没有办法,想试着用法律的武器来处理。就这个事情一直拖着没有处理,他把邻居告上了法庭。不过法庭没有受理毕大娘的这个案子。
这个事情就成了毕大娘和这个于法滨之间的隔阂。之后的乘坐电梯事情,于法滨就故意不收毕大娘的电梯费,造成了毕大娘做不了电梯的局面。
后来小区关于电梯有发出来一个公告,3月18日到3月28日之间,缴费电梯费每户300元。并且要上交家里的电梯卡进行升级。毕大娘并不是特别在意这个钱,电梯费该出还是要出的,因为自己就是奔着可以坐电梯才搬来的这个小区。
她因为之前漏水的事情,不太愿意接触这个于法滨,但是于法滨是电梯承管人,电梯费和电梯卡都要交给他。毕大娘就让自己的邻居帮她代缴一下这个费用。
没想到,邻居回来之后,告诉毕大娘于法滨没有收大娘的电梯费。毕大娘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她好像是被人针对了。但是这种事情难道不是公报私仇吗?
毕大娘碰到这种事情,也是有够无语的。这种乘坐电梯的事情难道不是每个业主的自由的权利吗?一个电梯承管员怎么能限制别人的权利。电梯是小区业主共有的。又不是一个人的。
于是毕大娘只能再次去找社区说明这个事情。希望社区可以帮忙处理一下,因为毕大娘觉得于法滨没有权利拒绝自己乘坐电梯。
没有电梯卡的毕大娘,每天只能走楼梯上下楼。这样下去也不是个办法。况且也不是自己不愿意交这个电梯费。这明显就是有人故意不让大娘坐电梯。这种做法真的就没人管吗?
社区人员和派出所人员都对这件事进行了了解并协调。最后,经过协商,电梯管理员于法滨要求毕大娘写一份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是,毕大娘乘坐电梯期间,出现的任何事故,都要自负责任。
这份承诺书看起来比较奇怪。这种责任自负是对高龄老人吗?是因为高龄老人选择乘坐电梯的比较少吗?还是因为高龄老人乘坐电梯比较容易发生意外呢?这个承诺书是小区里面的高龄老人都要签吗?还是只是毕大娘一家呢?
毕大娘对写承诺书没有非常的排斥,她最主要的是解决自己坐电梯这件事。如果写了承诺书,就能坐电梯。大娘也是无所谓的。所以大娘就在承诺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于法滨怕以后毕大娘会赖账,就让第三方的社区工作人员和派出所工作人员,都在上面签字,也相当于是见证人。第三方人员也配合在承诺书上签字。大家都旨在解决大娘的这个问题。
大娘本以为这就完了,自己终于也是可以安心坐电梯上下楼了。但是于法滨竟然又有了新的要求。这份承诺书上有签字还不够,他还要第三方的两名工作人员盖上他们单位的公章。如果不盖上公章,他还是拒绝毕大娘乘坐电梯。
毕大娘只能再去找社区和派出所。但是对于盖上公章这个要求。两个工作人员表明没有办法做到。毕竟公章是代表单位的。他们个人没有这么大的权利。
就这样,毕大娘一直没办法坐小区里面的电梯。这件事情难道除了毕大娘口中所说的,还有其他的什么事情吗?
有记者后来来采访这件事。记者试图找到于法滨,来了解其中的事情。记者来到这个强晟小区,找到七楼的于法滨家里。但是于法滨平时不住在扎个小区,而是住在老家,干自己的个体经营。
于法滨在这个小区的房子,住的是自己的哥哥。记者说明来意之后,希望这位哥哥能帮忙联系一下于法滨。记者想跟于法滨询问一下此事的缘由。哥哥一开始不愿意搭理此事。
但是在记者的再三劝说下,哥哥还是拨通了于法滨的电话。哥哥向于法滨说了此事之后。于法滨竟然让哥哥不要搭理毕大娘这件事,这件事跟他没关系,也跟这个记者没关系。告知哥哥让记者走就是了。
于是,记者没办法从于法滨口中得知此事的信息。但是仅从大娘的一面之词,也没办法获取事情的真相。为了能进一步了解事情的真相。记者来到了于法滨于法滨现在所住的筑景社区,让工作人员帮忙联系到于法滨。
电话刚接通,记者还没来得及说事情,于法滨听到是之前记者的来电,就直接挂断了电话。这是因为什么才会如此拒绝沟通这件事。
于法滨作为管理楼道电梯人员。是不可以把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把个人恩怨夹杂在里面的。如果于法滨跟大娘有矛盾,就不让大娘乘坐电梯。他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也是道德不允许的行为。
于法滨仅仅就因为之前房屋的事情,跟大娘产生了恩怨。但是之前的漏水问题,大娘也并不是无事生非,只是就事论事而已。
于法滨不配合处理房屋修补问题,本来也确实是他的问题。作为上下楼的邻居,不是应该和睦相处么,为什么非得这种不沟通不处理的态度,也是比较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最不应该的就是他利用自己收取电梯费的权利,来拒绝收取毕大娘家里的电梯费,从而来实现公报私仇的目的。况且毕大娘并没有损害到他的利益。所有的一切,都只是他自己搞出来的事情。
于法滨不仅没有做到为人民服务,甚至还侵害了他人的权利。他的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和道德允许的。
况且毕大娘已经是八旬老人了。如果两人之间仅仅是因为那一次的矛盾,就故意这样搞毕大娘。于法滨的自尊心未免也太强了。并且于法滨的做事方式有待改正,如果于法滨一直这样做事。
利用自己手上的一点权利,来做一些公报私仇的事情。迟早是要被收回他的权利的。大家不会允许他这样滥用职权。他这样下去的后果最终也是伤害了自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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