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以下简称为该标准)提供了金融机构在环境信息披露过程中遵循的原则、披露的形式、内容要素以及各要素的原则要求。
该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资产管理、保险、信托、期货、证券等金融机构。
披露原则
该标准规定四方面披露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真实:金融机构宜尽可能客观、准确、完整地向公众披露环境相关信息。引用的数据、资料注明来源。
二是及时:金融机构可在报告期末以监管机构许可的途径及时发布年度环境信息报告。当本机构或本机构的关联机构发生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环境事件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是一致: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测算口径和方法在不同时期宜保持一致性。
四是连贯: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方法和内容宜保持连贯性。
披露形式与频次
该标准规定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取不同的披露形式对外披露,具体为以下三种形式:编制发布专门的环境信息报告、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对外披露、在年度报告中对外披露。
该标准鼓励金融机构编制和发布专门的环境信息报告。鼓励金融机构每年至少对外披露一次本机构环境信息。金融机构宜根据绿色金融产品需要开展相关信息披露。
披露内容
- 年度概况
金融机构报告年度内与环境相关的目标愿景、战略规划、政策、行动及主要成效。如自身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碳排放控制目标及完成情况、资源消耗、污染物及防治、气候变化的缓解和适应等。
- 金融机构环境相关治理结构
金融机构环境相关治理结构,包括以下层级:
董事会层面设置的绿色金融相关委员会情况,其制定的本机构环境相关战略目标,对环境相关风险和机遇的分析与判断,对环境相关议题的管理、监督与讨论。
高管层层面设置的绿色金融相关管理职位或内设机构情况,该管理职位或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和报告路线。
专业部门层面在部门职责范围内贯彻落实绿色金融相关工作的情况和成效。
- 金融机构环境相关政策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
金融机构制定的与环境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报告年度内实施的新政策和新举措。
金融机构贯彻落实与机构相关的国家及所在地区的环境政策、法规及标准等情况。
金融机构遵守采纳与机构相关的气候与环境国际公约、框架、倡议等情况。
- 金融机构环境相关产品与服务创新
包括但不限于:
金融机构开发的绿色金融创新产品与服务的情况。
金融机构绿色产品创新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 金融机构环境风险管理流程
包括但不限于:
识别和评估环境相关风险的流程。
管理和控制环境相关风险的流程。
- 环境因素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金融机构环境风险和机遇:环境相关风险和机遇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战略产生的实际和潜在影响。
金融机构环境风险量化分析:金融机构宜通过情景分析或压力测试方法量化环境因素对金融机构自身或其投资标的产生的影响。
- 金融机构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影响
商业银行投融资所产生的环境影响
资产管理机构投资所产生的环境影响
信托公司投融资所产生的环境影响
保险公司的承保活动所产生的环境影响
环境风险对金融机构投融资影响的测算与表达
- 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
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产生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和自然资源消耗
金融机构采购的产品或服务所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和间接自然资源消耗
金融机构采取环保措施所产生的环境效益
经营活动环境影响的量化测算
- 数据梳理、校验及保护
过程包括但不限于:
定期对本机构环境相关统计数据质量开展梳理和校验工作,建立数据管理系统及流程,进一步提升相关基础数据质量,保证数据以及对外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数据安全性和数据主体权益。
建立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数据安全事件或数据安全事故,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 绿色金融创新及研究成果
包括但不限于:
绿色金融创新实践案例。
围绕绿色金融、环境风险分析等方面所进行的国内外各项研究及成果、未来展望。
- 其他环境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认为除上述内容外的其他适合披露的信息,例如金融机构的全球法人识别编码(LEI,LegalEntity Identif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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