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清镇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伪造货币罪案。

2024年2月底,被告人彭某某在某境外软件上发现有人发布出售假币和伪造人民币“技术”的信息,于是他主动联系添加其为QQ好友,意图学习伪造人民币的技术自用。取得联系后,彭某某支付300元“技术费”,通过电脑远程控制拷贝了面值10元、20元、50元、100元的假币“模版图”,并学会了使用PS软件进行修改。根据对方发送的链接,彭某某又花费1000余元,网上购买打印机、油墨、裁纸机、水印墨章、荧光墨章等设备,并花费80元购买了100张仿钞纸。随后,彭某某在出租屋内伪造了150余张人民币,并进行了“做旧”处理。贪心作祟,彭某某又花费420元追加购买了500张仿钞纸,伪造了人民币160余张,打算趁天黑在夜市用掉。

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人民币的图案、形状和色彩,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经查扣共计311张,金额共计 5460 元,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被告人伪造的货币中有500 元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彭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查扣的作案工具、假币等涉案物品予以销毁。

伪造货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币的信誉,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社会影响面大,社会危害性大,刑法对伪造货币罪作了专门规定。伪造货币罪系行为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是否牟利,使用何种方法,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制造货币版样或将非货币的物质非法制造为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即构成本罪。在此,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范意识、认真鉴别,以防收到假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