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

梅松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10万元,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万元,征收率5%。

(一)会计处理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238.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4,761.90

(2)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3,809.52

主营业务成本 76,190.48

贷:银行存款 80,000.00

(二)开票方式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00.00元,开具普通发票80,000.00元(为支付工资、福利、社保、公积金的部分)。

(2)全额开具普通发票100,000.00元。

(3)通过系统差额开票功能开具专票,价税合计100,000.00元,税率显示***,税额952.38元,在备注栏显示差额征税:80,000.00元。

二、差额部分允许开具专票的情形

小江的公司承包了一个工程项目,工程造价1000万元,该项目适用简易计税。甲公司把其中部分工程以400万元分包给乙公司,支付分包款后,取得乙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工程完工甲公司收到工程款1000万元,并给发包方开具1000万元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载明的税额为29.13万元(1000/1.03*3%=29.13)。甲乙公司均采取简易计税。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300万元。

(一)会计处理:

(1)梅松公司收到结算款,全额开票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00

贷:工程结算 9,708,737.86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291,262.14

(2)取得分包发票,差额抵扣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883,495.14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 116,504.86

贷:银行存款 4,000,000.00

(二)税务处理及开票方式:

梅松公司将1000000元全额开具专用发票,申报时按照差额申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