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觉得这是谁的责任....
关键词:产品责任纠纷
在产品责任纠纷案中,因产品缺陷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作为不同主体,其责任分配往往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这就涉及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生产者销售者内部责任分担等问题。消费者受到损害时,如何最大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彭某某在自家门口燃放烟花,在燃放过程中被烟花炸伤,随后送往医院住院治疗54天。经鉴定彭某某所受伤评定为七级伤残,事故造成彭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58万余元。
经查,烟花是被告林某贵购买并出售给被告王某春,被告常某林在被告王某春处购买,后交付给其子被告常某,被告常某与原告彭某某一同燃放。事故发生后,原告彭某某将被告王某春、林某贵、常某、常某林、案涉烟花生产者被告浏阳某烟花制造公司一同诉至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案涉烟花及其外包装盒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属于产品存在缺陷,被告浏阳某烟花制造公司作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原告的损害承赔偿责任。
被告林某贵购买案涉烟花并出售给被告王某春,被告王某春再将案涉烟花出售给被告常某林,被告林某贵、王某春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销售案涉烟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常某林将案涉烟花交付给被告常某,被告常某未按案涉烟花上贴有危险物品警示语提示,将案涉烟花交由未取得燃放资格证书的原告燃放,被告常某对原告的损害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常某林对原告无直接过错,不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未取得燃放资格证书,亦未完全按照案涉烟花上贴有危险物品警示语提示操作燃放案涉烟花,对自己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酌定被告浏阳某烟花制造公司、林某贵、王某春共同对原告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常某对原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彭某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被告王某春、林某贵、浏阳某烟花制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一定要充分了解相关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生产商、有效期、成分表、注意事项等信息,同时要保存好相关的消费凭证等证据资料,作为消费维权中的法律凭证,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六)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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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一定要保存好相关证据,如消费凭证、支付记录等,作为消费维权中的法律凭证,并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
▍内容来源:恭城法院、桂林中院
▍图片来源:见标注(其余源于网络)
▍图文编辑:一片浮云
▍法律顾问电话:159 7751 5070 顾律师
顾晃任律师
广西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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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律师专注于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等领域,任桂林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有需可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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