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新中国75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显示,2023年建筑业完成总产值31.6万亿元,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只是,行业向好的宏大叙事,却无法平息企业间的遗留矛盾,加上行业下行,很多矛盾更为突出。

总公司遭遇“突来”债务,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该承担连带责任?

与国家统计局披露建筑业成就的同时,业内的一起老案件也有了新的进展,并引发了广泛关注。

年初,一篇题为《福建漳州一侵权案件两次判决引争议 多个主体被迫承担连带责任》文章引起了建筑圈的广泛关注。该文章内容讲到福建漳州一件由刑事案件引发的民事侵权案,因两次判决不一致,多个相关主体被迫承担了连带民事责任,引发多方不满。

根据相关判决书显示,2006 年间,亨立建设集团副总裁陈斌在漳州市芗城区私刻一枚“福建省亨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后,未经亨立建设集团同意,私自与孔德智设立亨立建筑公司邯郸分公司,并使用该伪造印章加盖于邯郸分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材料上,于 2007 年3月份私自申请设立福建省亨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后变更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2010 年间,陈斌再次在漳州市芗城区找人私刻“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2010年11月25日,陈斌以亨立建设集团名义与孔德智、周承响签订邯郸分公司承包合同,将邯郸分公司经营权发包给孔德智、周承响,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孔德智为邯郸分公司负责人。周承响的弟弟周承建负责保管存放在邯郸分公司的亨立建设集团印章和财务章(后经查实上述印章为伪造的)。2009 年至 2010 年,邯郸分公司向亨立建设集团缴纳管理费 1110361元。

2011年 4月,栾东生与周承响等人以亨立建设集团的名义竞标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项目三标段施工工程。石家庄市建设局(现为石家庄住建局)审核后认为,亨立建设集团符合条件,确定由其承建上述建筑工程,并在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公布。

2011年 5月18 日,陈斌未经亨立建设集团同意出具了5份《关于“石家庄市产业园部”印章启用的通知》(以下简称《印章启用通知》)并加盖其伪造的“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交予邯郸分公司,栾东生取得其中一份。2011 年 5 月栾东生刻制“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产业园项目部”印章一枚,交予武庆才在施工中使用。亨立建设集团未在石家庄市承建过“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产业园项目”,也没有刻制或委托任何人刻制“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产业园项目”印章。栾东生等人以亨立建设集团石家庄市产业园项目部名义与多家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并产生多起经济纠纷,亨立建设集团均作为被告被诉至法院。上述各类案件其中一件调解结案,另外十件经法院审理以表现代理为由判决亨立建设集团承担支付货款、借款、租金等责任。

案情到此很清晰,因亨立集团建设副总陈斌私刻公章,成立的伪石家庄项目部承揽了工程,工程款到账后,栾东升和武庆才拿了工程款没给供应商,结果供应商把亨立建设集团给告了。

之后,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闽0602 刑初 332 号刑事判决,判决陈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亨立建设集团申请查封、冻结栾东生价值相当于 1131 万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武庆才价值相当于2000 万元的财产。

至此,造成亨立建设集团损失的责任主体明确,刑事民事均已追责,以为事情就此结束。但亨立建设集团认为孔德智、周承响、周承建、邯郸信用社、石家庄住建局侵害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也需要连带责任。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6民初240号民事判决认为,陈斌、孔德智、栾东生、周承响、周承建、武庆才使用亨立建设集团名称权的行为属于公司内部行为,不属于侵害企业名称权的行为,邯郸信用社、石家庄住建局尽到了合理审查的义务,且未使用亨立建设集团名称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侵害亨立建设集团的企业名称权。本案不属于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亨立建设集团以侵犯企业名称权的法律性质起诉,与本案侵权的事实不相符,不予支持。

但2023年5月8日,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下发了(2022)闽0602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芗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陈斌、栾东升私刻亨立公司公章,陈斌、孔德智、栾东生、周承响、周承建、武庆才未经授权使用亨立公司名称的行为属于侵害企业名称权的行为,陈斌、孔德智、栾东生、周承响、周承建、武庆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项目的建筑工程是由武庆才、栾东升实际运营,因此因该项目产生的 3112万元债务及利息的损失系武庆才、栾东升侵害亨立建设集团企业名称权的行为导致的,武庆才、栾东升应予赔偿。陈斌、孔德智、周承响、周承建等人侵害原告名称权的行为与该侵权后果有因果关系,因此陈斌、孔德智、周承响、周承建承担连带责任。

一个事实清晰的经济纠纷,但对连带责任的判定却有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尤其是邯郸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孔德智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引起业内高度关注。

而就在今年8月26日,(2024)闽0602民初1679号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斌、孔德智、栾东升、周承响、周承建、武庆才应停止侵害亨立建设集团名称权;武庆才、栾东升追加赔偿亨立建设集团993.9万元及利息,陈斌、孔德智、周承响、周承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亨立建设集团为何要追责邯郸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承担连带责任冤不冤?

业内人士指出,亨立建设集团与其邯郸分公司的关系,表面上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实际上类似于挂靠资质的关系,相当于邯郸公司可以在邯郸地区常年使用总公司资质,并按年度缴纳管理费。这是建筑行业常见的现象,因为建筑行业去参加招标需要资质,很多没资质的施工方都会去挂靠有资质的单位,邯郸分公司就是这种情况。总公司除了给分公司使用资质外,没有其他支持,分公司需要缴纳资质使用费或者年度管理费。

通过梳理判决结果可以看到,造成亨立建设集团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是栾东升和武庆才,起因是亨立建设集团副总裁陈斌私刻公章,所以陈斌负了刑事责任,周承响和周承建也参与其中,负有次要责任。

但最有争议的就是孔德智,他到底该不该连带责任呢?这个侵权责任,又是侵的什么权?

通过判决书可以看到,福建亨立邯郸分公司虽然是通过福建亨立建设集团公司副总裁陈斌私刻公章设立,但分公司在总公司所在地和邯郸均进行了备案(漳州市工商管理局,邯郸市工商局),也向集团公司缴纳了管理费用。如果总公司认为邯郸分公司是非法成立的,但是为何会在漳州市工行管理局备案呢?邯郸分公司的转账也都是正常业务往来的付款,当年收钱的时候没提出异议,出现经济纠纷了却说邯郸分公司是非法成立?逻辑上确实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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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分公司在漳州市工商管理局备案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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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分公司与亨立建设集团往来款项记录

所以说,邯郸分公司侵害亨立建设集团名称权,即使成立过程有瑕疵,但都是双方认可和法律角度确权的关系,侵权之由从何而来?

另一方面,造成亨立建设集团损失的是石家庄项目部,石家庄项目部与邯郸分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从多份判决书中均未看到邯郸分公司以及其法定代表人孔德智参与到石家庄项目部的成立和承揽石家庄相关工程,以及侵占挪用项目款项。

通过相关判决书可以看出,邯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德智跟亨立建设集团副总裁陈斌确实有关联,虽然是否侵权很有争议,但成立石家庄项目部,是陈斌直接对接周承响、周承建、栾东升、武庆才,使用的公章、资质都是亨立建设集团的,不涉及邯郸分公司的。那么石家庄项目部跟总公司出现了经济纠纷,邯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却要承担连带责任,确实从判决书认定的案件经过中,没看到任何关联。这也是为什么该案件判定孔德智要承担连带责任,引起了业内关注的重要原因。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6民初240号民事判决早已判决不存在侵权行为,相关事实证据也清晰,所以后续再次判决存在侵权关系,自然引起争议。

业内人士也指出,虽然造成亨立建设集团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是明确的,但如果责任人无法完全承担相关损失,有相关连带责任人可以最大限度的帮受损企业挽回损失。但无限度无依据的追加连带责任人的做法却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