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华夏银行沈阳分行始终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践行“为群众办实事”的责任担当,以消费者多元化的需求为导向,致力于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优质的金融服务。
值此“金融教育宣传月”之际,华夏银行沈阳分行持续开展“行长说消保”主题宣传活动,分行副行长侯志坚为广大消费者讲解金融知识,提醒广大消费者防范金融风险,守护自身权益。
金融消费者都有哪些基本权益?
1.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2.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
3.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产品。
4.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5.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极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6.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 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7.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8.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什么是“三适当”原则?
“三适当”原则,简单地说就是要求金融机构将合适的产品或服务通过合适的渠道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
1.金融产品适当性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在销售过程中,要根据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财务状况等因素,向消费者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金融产品。保护消费者利益,避免消费者购买不适合自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而遭受损失。
2.销售渠道适当性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在选择销售渠道时,应当基于金融产品的特点和相应的客户群体特征,选择适当的销售渠道进行销售,以确保金融产品和服务能够与目标市场客户需求相匹配。
3.目标客户适当性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在设计产品和服务时,应当明确目标客户群体,确保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相匹配。银行保险机构需要深入了解其目标客户,从而为他们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
哪些是消费者理性维权的途径?
1协商解决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产生消费争议时,可以及时向金融机构反映问题,让金融机构查找问题原因,积极妥善解决问题,该途径处理问题较为高效。
2投诉处理
如向金融机构反映问题后,金融机构不予受理或金融机构的处理结果不合理等,金融消费者可通过金融机构官网、移动客户端、营业场所等公布的投诉电话或投诉渠道,向金融机构或监管机构投诉,由金融机构指定与被投诉事项无直接利益关系人员核实投诉内容,积极解决纠纷。
3第三方调解机构
金融机构作为投诉事件的当事人之一,如处理结果难以让金融消费者真正信服,可请求第三方机构组织调解,更有利于纠纷的公正、合理解决。
4提请仲裁
经第三方调解仍未达成一致的,当事双方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效率更高,但成本较高。
5法院起诉
在其他维权途径维权无效时,金融消费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稿件来源:华夏银行沈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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