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对一起未成年人文身侵权纠纷案支持起诉
这是武夷山市首例
涉未成年人文身侵权纠纷支持起诉案件
【案件来源】
2024年2月,未成年人小A出于好奇,在张某的文身店处了解到文身。
文身店内没有“未成年人不得文身”的提醒标志,张某也未核实小A的年龄信息。小A在对文身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没有清晰的认识下,对家长隐瞒并冒然尝试,进行了两次文身,花费180元。
小A文身被家长发现后,产生了家庭矛盾,其父亲为了替孩子讨回应有的权益,向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求助。
为了帮助小A及其家属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承办检察官帮助小A申请法律援助,积极指导其前往正规医疗卫生机构清洗文身并收集固定诊疗费用等相关证据材料。
【检察履职】
承办检察官认为
小A在文身时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文身对其身体及人格利益造成的不良后果,购买并接受文身服务的行为已经超出其年龄、认知能力情况,且事后法定代理人未予以追认。
张某作为文身店经营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遂决定支持起诉。
法院组织开展庭前调解,检察官与法官共同对双方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文身馆老板张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对小A日后求学就业都带来了一定影响,自愿退还其文身费用,赔偿清洗文身费用等共计12000元并赔礼道歉,承诺进行整改。
同时,检察官对小A的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指出家长面对孩子出现叛逆要理性看待,要注重家庭教育方式方法,探寻孩子言行背后的问题与需求,掌握并运用正确的家庭教育方法。
案件审理后,检察官、法官邀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一同前往张某的文身店查看整改情况。
【释法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第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第四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第五条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供稿 | 吴超 张乐萱
图文编辑 | 王焕娟
业务部门审核 | 刘德明 王青
宣传部门审核 | 胡伟明 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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