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6日20时6分,鲁某驾驶汽车沿着236国道从梅港乡前往黄金埠镇。经过梅港董家店路段时,车头碰撞到横过道路的高某某,造成高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鲁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2024年2月18日,鲁某到余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余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2024年3月5日,鲁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和刑事和解,除保险赔付的交强险18万元外,鲁某家属补偿被害人高某某家属55.5万元(含先前支付的4.5万元丧葬费),且已履行完毕。鲁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值得注意的是,鲁某因犯非法狩猎罪,于2023年11月23日被余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事故发生时,鲁某尚在缓刑考验期内。

据鲁某描述,事发时由于视线不好,车突然“嘭”的一声,撞到了什么东西。撞的时候有个人影似的,当时不是百分之百确定撞到人了,抱着侥幸心理希望不是撞到人。事故发生后,脑子就懵掉了,没有停车继续往前行驶了一两里路就掉头开回家。回头经过事故现场的时候,也没有下车查看,一直往家里开了。

把车停到家里的院子之后,没有多久就上床睡觉去了,回家后没有和家人说撞了人逃走的事情。半夜听到外面狗叫声,猜是因为撞了人的事情有人来找我。这个时候就确定当时是撞了人,于是衣服都没来得及穿就从后门逃走了,并往附近的山上躲着。躲到四五点钟快天亮了,就到亲戚朋友家里拿了衣服穿,一直不敢回家,因为怕被抓住。直到2月17日傍晚回到家里,然后就跟家里人说了。鲁某称,因为之前非法狩猎被判处缓刑,现仍在缓刑考验期内,害怕出事了被关押,所以才逃离现场。

二审期间,有相关证据证明鲁某家庭贫困,其父亲患有慢性病,其他家属也患有疾病,长期需要治疗和医疗费。

最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

1、撤销被告人鲁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的缓刑部分;

2、撤销被告人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前罪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3、原审被告人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封面图与正文无关,来源:上 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掌 上黄金埠整理编辑, 排版:小夏 审核:小周 法律顾问:中赣法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