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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两个股东,他是公司的大股东。

公司拟设立之初,他和小股东约定,由小股东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公司的经营权由小股东行使,公司每半年分红一次,公司财务人员每个月向他提供一次财务报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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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几个月了,他没收到一次公司的财务报表。公司经营半年多了,也没有分红。他给执行董事打电话,回复他各种搪塞的理由。他向公司提出了查阅公司帐目的书面申请,可这申请如同向空谷投去的一片树叶,始终没有回音。

他作为原告,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要求判令查阅公司自设立以来的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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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公司无法满足原告查阅会计凭证的请求,因为在本案立案前10天,原告曾派两个人非法滞留公司,赖着不走,长达2个半小时。公司报警后,非法滞留人员被民警带走。事后,公司发现公司的会计帐目、发票、会计报表等均已丢失。

原告当然否认从公司取走任何文件,因原告无办公室钥匙,无法进入公司,无法见到执行董事,所以派人伺机进入公司找执行董事,与其商谈履行公司章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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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接处警记录证实,双方系公司内部纠纷,并让双方在场人员互相检查确认该两人未从屋里取走任何东西。

庭审中,当时在现场的公司几名员工出庭作证,陈述了事发经过,但均未能证实滞留人员从公司取走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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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内容,体现了股东享有的知情权。原告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行使知情权。

法院还认为,由于公司帐目的存放及保管均在公司内,故公司对其上述抗辩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其应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帐目已丢失。本案现有证据既不足以证明公司财务帐目确已丢失,也不足以证明公司财务帐目系由原告派人所取走,故公司帐目丢失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告要求查阅公司自设立以来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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