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法律顾问刘昌辉讲述土地经营权流转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典型案例
刘一是白云村的村民,承包了村集体位于郊区的5亩耕地,交通相对便利。县城的果汁企业看中了该土地的位置,想要租用该土地建设厂房,于是就与刘一协商一致,以每亩每年2000元的价格,签订了1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那么,刘一可以将土地流转给企业建设厂房吗?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又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呢?
以案普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的规定,在进行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承包方与发包方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
(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士地经营权,应该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3)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4)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5)流转的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因此,刘一将自己的耕地出租给果汁企业建设厂房,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