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辐射类项目行政审批便利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核与辐射环境安全。2024年10月1日起,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实行辐射安全许可证分类分级审批管理,切实提升核与辐射类项目监管能力和服务能力。
具体如何分类分级?
怎么办理?
一起来看看吧~
PART.01
辐射安全许可证
分级分类审批管理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工作(包括许可证首次申领、重新申领、延续、变更、补发和注销,下同)按照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以下类别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
1.销售、使用Ⅲ、Ⅳ、Ⅴ类放射源;
2.非医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3.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4.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5.生产、销售Ⅲ类射线装置。
(二)驻各地生态环境局承办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
小贴士: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申请一个许可证。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同时分别向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和驻各地生态环境局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颁发。
PART.02
办事流程
办事流程详见苏州市政务服务网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安全许可证栏目内容(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相关办理页面)。
首次申领许可证
许可证变更
许可证重新申领
许可证延续
许可证注销
许可证补发
PART.03
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及驻各地生态环境局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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