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者的经济补偿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赔偿、农村居民住宅补助、以及社会保障金等。鉴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归属于个人农民,土地补偿费直接拨付至村集体委员会。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该费用全然归属村集体,通常情况下,村集体会将补偿费的八成分配给村民个人。但在实际操作中,村集体在收到补偿后,往往忽略了对外嫁女和入赘男的分配。那么,这些弱势群体是否有权获得此类补偿呢?接下来,我们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探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与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女性在土地承包方面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不因婚姻状态改变而丧失原有承包权。即便结婚、离婚或丧偶,只要未在新居住地获得承包地,原承包地便应得以保留。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亦强调,女性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应享有与男性平等的财产权益,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宅基地使用等。该法还规定,在不动产登记、征收补偿协议中,必须明确列出所有享有权益的家庭成员,包括女性。
此外,该法还严禁以婚姻状况、性别等因素为由,在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决策中剥夺女性的合法权益。无论因何原因迁至女方家的男性及其子女,同样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益。
综上所述,性在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及土地征收补偿等方面拥有与男性相同的法律地位。若她们在夫家未获承包地或补偿,则其原居住地的承包地在被征收时,她们完全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安置。
若遇村集体或相关部门以婚姻状态为由拒绝给予外嫁女或入赘男应有的补偿与分配,则此行为已构成对其合法权益的侵犯。在此情况下,受影响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来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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