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社保基金安全运行,根据中央、省、市、县纪委监委关于集中整治骗取套取社保基金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权限范围内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追缴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等。

二、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主要情形:

(一)、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1.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被劳动教养,单位或家属未及时报告,且超过1年认证周期,在服刑期间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2.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在同一制度内以及跨制度重复领取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重复领取遗属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家属在领取供养家属抚恤金后,又重复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4.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单位或其家属不及时报告,且超过1年认证周期,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违规领取金额从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次月开始计算);

5.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情形;

7.冒用他人档案材料或者伪造人事档案材料参保退休骗取养老金,伪造死亡证明、虚构死亡时间,骗取养老金或者丧葬费的;

8.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参保资料办理参保补费手续骗取养老金的。(二)、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1.参保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仍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2.参保人员重新就业或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含灵活就业身份缴费)期间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3.参保人员死亡后,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员继续领取其失业保险待遇的;

4.参保人员应征服兵役或者移居境外,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5.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6.同时段跨区域重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8.其他隐瞒情况,伪造、编造相关材料以达到欺诈骗取或者协助他人欺诈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三)、违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1.参保人员死亡后,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员继续领取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

2.领取抚恤金人员被收养、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就业或参军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死亡等情形仍领取抚恤金的;

3.领取抚恤金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仍领取抚恤金的;

4.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5.隐瞒事实,伪造、编造相关材料已达到欺诈骗取或者协助他人欺诈骗取工伤保险的;

6.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将按以下法律法规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欺诈骗保严惩不贷,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监督举报电话:0354-3806081、0354-3806042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