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灵山县“1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据报告显示:2023年11月12日4时55分许,灵山县檀圩镇国道209线3592km+200m路段发生一起小客车与重型货车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580万元。

经调查认定,“11·12”灵山县檀圩镇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以下是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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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1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12日4时55分许,龚某文驾驶桂NZ1512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9人,实载9人,从钦州市浦北县张黄镇邓平村委出发往南宁市横州市马岭镇方向行驶,至灵山县檀圩镇境内国道209线3592km+200m下坡左转弯路段时,跨越中心黄实线驶过对向车道,遇对向驶来的由劳某毅驾驶的桂NA2858号重型自卸货车后,因小客车超速且驾驶员龚某文操作不当,导致小客车失控侧滑至对向车道,小客车右侧与大货车前部发生碰撞,小客车失控翻倒,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大货车核载15.37吨,实载75吨,车货总重97.44吨,严重超载且制动系、行驶系不符合技术标准致使制动效能降低,加重了事故后果。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11月12日4时56分,灵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事故现场人员报警,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立即指令檀圩中队前往处置。5时20分,檀圩中队值班人员首先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并实施交通管制,解救被困人员。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同级党委政府汇报情况。5时29分,灵山县檀圩镇中心卫生院首批医务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经灵山县120急救中心调度,后续增派救护车辆和医务人员抵达事故现场开展伤员救治工作。5时21分,钦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122转警,钦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灵山县荔城、灵城消防救援站2个抢险编队,共4辆消防车、20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救援,灵山消防救援大队值班干部随警出动。5时43分,消防救援力量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5时56分,小客车上驾乘人员共7人全部被救出并送往灵山县人民医院救治。7时25分灵山县人民医院通报,送医救治7人中,6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受伤无生命危险。9时5分,事故现场处置结束,事故道路恢复通行。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中无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国道209线3592km+200m路段,事故路段呈东西走向,东往灵山县武利镇方向,西往灵山县檀圩镇方向。沥青混凝土路面,限速70km/h,事故路段路基宽度为12米,双向双车道,道路中央施划黄色单实线,南侧行车道宽度4.2米,北侧行车道宽度3.9米,道路靠山体一侧(南侧)有排水沟,事故路段为“S型”反向弯路,由东向西方向道路线形为下坡左弯线形,弯道半径约为132米。

(四)天气情况

事发时天气阴,路面潮湿。

二、事故涉及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小客车。车辆号牌为桂NZ1512,小客车车辆所有人为龚某文。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核载9人,初次登记日期为2016年7月14日,年检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2020年11月18日,龚某文在钦州市喜悦二手车交易市场向原车主施某,以5万元整购得该小客车。

事发时小客车的行驶速度约78km/h,属于超速行驶。

2.大货车。车辆号牌为桂NA2858,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大货车总质量31吨,其中整备质量15.5吨,核定载质量15.37吨。

事发后,经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大货车制动系、行驶系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货箱内部尺寸与合格证登记信息不一致,转向系、照明信号装置未发现异常,车架号无挖补、重刻、打磨等加工现象;事发时大货车的行驶速度约为47km/h,未超速(路段限速70km/h)。

事发时涉事大货车的车厢与在贵港市两次年检(2022年2月17日在贵港市港安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北环站年检,2023年2月27日在贵港市华宝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年检)时的车厢雷同,但与2021年2月26日大货车注册登记时的车厢不符。除了整备质量不符合外,还能从车辆外观看到不同之处:一是车厢尾板已更换;二是尾板两侧柱头明显增大,且有凹槽;三是车厢两侧栏板有中空槽;四是车厢前挡板往车厢方向的柱头有凹槽。涉嫌违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的有关要求。

(二)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1.龚某文,小客车驾驶员,血液中的乙醇含量0mg/100mL,排除酒驾嫌疑。事发当天灵山县公安局檀圩镇派出所民警提取涉案司机龚某文样本,排除毒驾嫌疑。

2.劳某毅,大货车驾驶员,肇事时驾驶大货车,严重超载。经贵港市方舟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驾驶人劳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0mg/100mL,排除酒驾嫌疑。事发当天灵山县公安局檀圩镇派出所民警提取涉案司机劳某毅样本,排除毒驾嫌疑。

三、涉事单位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一)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为涉事大货车挂靠单位,登记住址为浦北县白石水镇人民路新街,成立日期为2006年8月7日,注册资本为伍佰万圆整,公司法人为吴某海,实际控制人为吴某忠。

(2)存在问题: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公司营运车辆长期存在的超限超载、非法改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由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2023年10月1日开始执行),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违反该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二)贵港市港安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北环站

(1)基本情况:贵港市港安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北环站,2022年2月17日为涉事大货车进行年审,于2019年11月6日成立,登记住址:贵港市港北区北环路农科所背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92005027013,公司法人:周某美。

(2)检测程序规范性:2023年12月20日至21日,事故调查组聘请卢小力(靖西市德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工程师)和潘善松(柳州鑫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工程师)组成专家小组,前往广西贵港市港安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北环站调查该公司2022年2月17日是否规范开展涉事大货车空车质量项目检验。大货车空车质量检验项目原始数据与工位照片视频显示的数据一致,人员资格条件符合检验项目的要求,检验仪器设备运行状态正常有效;大货车空车质量检验项目的检验流程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仪器设备未发现改动测试原理的痕迹,符合计量溯源性要求。

(3)存在问题:一是事故发生后涉事大货车于2023年11月14日在钦州市安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车辆检测,检测显示事发时大货车整备质量为21813kg,与2022年2月17日在贵港市港安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北环站年检时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整备质量(15057kg)严重不符。二是经对比检验视频,此次年检时货箱外观与注册登记时不一致。三是经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大货车货箱内部尺寸与合格证登记信息不一致。

(三)贵港市华宝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贵港市华宝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2月27日为涉事大货车进行年审。2012年1月4日成立,登记住址为贵港市南梧公路西段北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为232005027064,公司法人为陆某华。

(2)检测程序规范性:2023年12月20日至21日,事故调查组聘请专家前往贵港市华宝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2023年2月27日是否规范开展涉事大货车空车质量项目检验。大货车空车质量检验项目原始数据与工位照片视频显示的数据一致,人员资格条件符合检验项目的要求,检验仪器设备运行状态正常有效;大货车空车质量检验项目的检验流程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仪器设备未发现改动测试原理的痕迹,且示值误差在合格允许范围内,符合计量溯源性要求。

(3)存在问题:一是事故发生后涉事大货车于2023年11月14日在钦州市安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车辆检测,检测显示事发时大货车整备质量为21813kg,与2023年2月27日在贵港市华宝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年检时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整备质量(15767kg)严重不符。二是经对比检验视频,此次年检时货箱外观与注册登记时不一致。三是经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大货车货箱内部尺寸与合格证登记信息不一致。

(四)灵山县腾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涉事大货车2023年11月12日从灵山县腾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装载石粉前往灵山县金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腾达石场位于灵山县佛子镇新村村委东乡坳大降岭。

(2)采矿程序合法性:腾达石场现正在按照设计进行矿山基建,矿山的基建活动均在矿区范围及设计范围内,无越界行为。

(4)存在问题:灵山县腾达矿业有限公司系肇事车所装载货物源头单位,虽然于2021年12月14日签署了《合法装载责任书》,承诺认真抓好日常货物(矿产品)的源头管理,配备必要的计重设备。但灵山县腾达矿业有限公司既未对具体作业人员进行合法装载作业安全教育培训,也未在企业内部执行安全装载的相关规定,放任大货车超限超载出场。

(五)浦北县张黄镇诚意五金加工厂

浦北县张黄镇诚意五金加工厂为涉事大货车加装栏板。经营者:谢某,个体工商户。2021年12月12日,涉事大货车原实际控制人魏某锋通过微信转账3800元给谢某在该加工厂加装栏板,谢某通过切割焊接钢板装在车厢内并用绞轮控制升降的方式为大货车加装活动升降式栏板,加装栏板高46cm。

(六)广西立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立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注册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营者:李某鸿,个体工商户。该单位为事故发生路段路面标线施工单位,并负责该路段交(竣)工的管养工作。2023年2月25日至2月26日对该路段进行路面标线施工,已完工路段路面的标线经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取得检测合格的报告。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经调查认定,龚某文夜间驾驶小客车行经弯道路段时超速且越过中央实线行驶,发现对向来车时应急处置不当导致车辆侧滑驶过对向车道与对向驶来的大货车发生碰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劳某毅驾驶的大货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严重超载,制动效能降低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1.龚某文夜间驾驶小客车行经弯道路段时超速且越过中央实线行驶,发现对向来车时应急处置不当导致车辆侧滑驶过对向车道,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劳某毅夜间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严重超载的大货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3.排除其他因素影响。经技术鉴定,排除驾驶人酒驾、毒驾等干扰因素导致两车相撞的嫌疑。

(二)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11·12”灵山县檀圩镇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情况及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龚某文,小客车驾驶员,夜间驾驶小客车行经弯道路段时超速且越过中央实线行驶,发现对向来车时应急处置不当导致车辆侧滑驶过对向车道,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导致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1月25日被公安机关逮捕,现羁押在广西灵山县看守所。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其他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劳某毅,大货车驾驶员,夜间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严重超载的大货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魏某锋,大货车原实际控制人,2021年3月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以30万元向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购买该车,2021年12月12日在浦北县张黄镇诚意五金加工厂加高栏板,2022年8月22日,以31万元将非法改装的大货车转卖给谭某熠,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建议移交钦州市交通运输局和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处理。

3.谭某熠,大货车实际控制人,2022年8月22日,谭某熠以31万元向魏某锋购买该大货车。谭某熠接替魏某锋成为该车实际控制人后,知道车辆栏板经过改装不予拆除,将非法改装、制动系和行驶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交由其聘请的司机劳某毅驾驶,未及时消除车辆存在的隐患,造成车辆严重超载,制动效能降低,加重了事故后果,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相关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吴某忠,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车辆存在非法改装等问题隐患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钦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对该企业实际控制人吴仕忠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三)对涉事企业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

1.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根据由交通运输部出台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2023年10月1日开始执行),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违反该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钦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承担此次事故的部分经济赔偿责任。

2.贵港市港安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出具失实或虚假报告问题,建议将其作为案件线索移交贵港市人民政府处理。

3.贵港市华宝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出具失实或虚假报告问题,建议将其作为案件线索移交贵港市人民政府处理。

4. 灵山县腾达矿业有限公司,没有对具体作业人员进行合法装载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建议要求其承担此次事故的部分经济赔偿责任。

5.广西立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事发路段路面标线施工与管养,事发路段路面标线在2023年3月18日标线检测合格后,到事发时已通车约8个月,受来往车辆碾压磨损严重,加上洒落物、泥沙多造成路面污染,导致事发路面弯道处车行道分界线已磨损,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建议广西立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信息来源:钦州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