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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了一定的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那么,关于假释的具体规定都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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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一、假释的适用条件:

1.假释的适用对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原判刑罚不属于不得假释的情形(累犯,七种暴力犯罪、有组织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也可以假释。

2.假释须符合的执行刑期条件:

(1)有期徒刑的须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从判决执行之日(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无期徒刑的须实际执行13年以上。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3)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须实际执行15年以上,方可假释,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4)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这指的是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3.假释须符合的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1)是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了考虑是否符合《刑法》第81条规定的情形以外,法院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以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2)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一律不予假释(注意:这与减刑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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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适用假释的对象(对于以下犯罪人不得假释):

1.累犯。没有限定判处的刑罚的犯罪人。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七种暴力犯),单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人

3.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因单罪而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这里的“暴力性犯罪”没有限定为七种暴力犯

注:

A.“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指原判刑期,而不是减刑后的刑期。判处死缓后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当然也不能假释。

B.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指因单罪而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单罪而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总和刑期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假释。

三、假释的程序:

与减刑的程序基本相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参见《关于减刑,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四、假释的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假释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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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假释的撤销:

与缓刑的撤销程序基本相同。

(1)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即使经过了缓刑考验期限才发现新罪,如未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数罪并罚按照先减后并的规则(犯新罪)。

(2)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的,撤销假释,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按照先并后减的规则(发现漏罪)。如果在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漏罪,则不撤销假释,直接对漏罪判罚。

(3)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4)考验期限内违反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六、假释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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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假释期满的处理:

对于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附:刑法第86条

第一款: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款: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款: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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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假释的其他规定:

1.对下列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

(一)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

(二)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四)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

(五)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

(六)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

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2.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3.依照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再假释。但依照该条第二款被撤销假释的罪犯,如果罪犯对漏罪曾作如实供述但原判未予认定,或者漏罪系其自首,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再假释。被撤销假释的罪犯,收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减刑起始时间自收监之日起计算。

4.年满八十周岁、身患疾病或者生活难以自理、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优先适用假释;不符合假释条件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条有关的规定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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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裁定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继续有效。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重新作出减刑裁定时,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有关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的限制。重新裁定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减刑幅度不得超过原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再审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在新判决减为有期徒刑之时,原判决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一并扣减。再审裁判宣告无罪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