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律师李玉龙什么情况下,承包方可以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典型案例
石头村的村民王小承包了村集体的10亩耕地。因小长期在西安打工,无法对承包的耕地进行管理与耕种所以与同村的孙二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约定孙二承租王小的10亩耕地,期限10年,每亩每年300元,但协议未约定解除条件。协议签订后,孙二直接将耕地平整用于存放矿场的矿石。王小回村看到后,与孙二联系,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协议》。孙二认为协议并未到期,不同意解除。那么,王小可以单方解除该协议吗?
以案普法
随着城镇化和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发展,农村“有地无人来种”和“规模经营找不到地”的情况时有发生。小就是因为长期在外打工,导致土地无人耕种,才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孙二,目的是加强土地的流通,防止土荒废。
《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4款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受让土地经营权的一方也必须遵守该规定,严格按照土地性质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如果擅自改变十地用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42 条第1项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因此,孙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王小可以直接解除与孙二的《土地租赁协议》。
除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之外,如果受让人弃耕抛荒连续2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承包人也可以单方解除土地流转合同。如果承包人未行使其解除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64 条的规定,村集体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第六十四条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西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会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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