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上海浦东新区的林先生(化名),像往常一样在小区里牵绳遛狗,没想到当晚狗却出现中毒症状,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通过监控录像和有关部门的检测结果,林先生得知是同小区的住户赵某(化名)在小区草地上撒了含有氟乙酸成分的颗粒状食物,遂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那么,赵某需要承担责任吗?往草地撒有毒食物致边牧犬死亡

2022年8月,林先生花费8500元购买了一条边境牧羊犬,爱犬到家后,林先生很是爱护。

2022年10月1日傍晚,林先生与其他几位小区住户一起在小区便道牵绳遛狗,当晚,边牧便出现异常情况,林先生立即将爱犬送到宠物医院,然医院实施抢救无果,边牧还是于第二天凌晨死亡。

林先生于是立即报警,经查,小区监控显示,2022年10月1日18时许,有一名女子在小区楼道下的草地里丢撒颗粒状食物。经查,这名女子正是同小区的住户赵某。

2023年10月,公安机关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其中明确:对边境牧羊犬的胃、草地上颗粒状食物、宠物狗胃内容物进行了常见农药和毒鼠强成分、氟乙酸成分定性分析鉴定,鉴定意见是送检边境牧羊犬的胃和草地上的颗粒状食物、宠物狗胃内容物中均检出氟乙酸成分。

林先生认为,被告赵某的违法行为,致使自己遭受到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及巨大的精神损失,故向上海浦东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万9千余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投放含毒食物者应担责赔偿

对于林先生的诉请,被告赵某辩称:“我主观上并不想毒死原告的狗,原告索赔费用依据不足,律师费不应由我承担。”

那么,主观上不想毒死林先生的狗,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

上海浦东法院认为,被告赵某在居住小区内投放含有剧毒物质的食物,致使原告林先生饲养的狗食用后死亡,被告赵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林先生主张的各项损失,被告均不予确认,法院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

案涉狗的购买价款,原告林先生提交了《宠物狗销售协议》、付款收据,法院确认案涉狗的购买价款为8500元;

案涉狗的抢救费,原告林先生提交了付款凭证,法院确认案涉狗的医疗费为1095元;

案涉狗的解剖、火化费,原告提交了付款凭证,法院确认案涉狗的解剖、火化费为11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为1万元。法院认为,目前,饲养狗作为宠物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原告饲养的狗被被告投放的食物毒死,原告主张合理,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

关于律师费,原告提交了律师费发票,法院确认律师费为8333元。

法院认为,以上确认的第1至4项费用合计1万1千余元,为原告林先生的实际损失,被告赵某应赔偿原告。第5项律师费,原告向被告索赔,依据并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赵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先生各项费用1万1千余元,驳回原告林先生的其余诉讼请求,判决文书已于近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