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日益增加,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深入探讨《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进行分析,以期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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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各个环节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则,为劳动者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

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权益保障

《劳动合同法》从多个方面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了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1)劳动合同的订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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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的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两种情况。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等。

3. 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

(1)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其中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2)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三、劳动者权益保障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

1.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

在某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王某于2018年3月入职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5月,王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后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2.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在某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李某于2015年8月入职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12月,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公司的解除决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单方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3. 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权益保障

在某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张某于2016年5月与某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某用工单位从事保安工作。2018年9月,张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均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义务。本案中,张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同时,用工单位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张某的工伤事故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与劳务派遣公司共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张某的工伤赔偿责任。

四、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挑战与对策

尽管《劳动合同法》为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一些挑战。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挑战及对策:

1. 挑战: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采取各种手段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例如,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劳动报酬等。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对策: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其依法用工、诚信用工。

2. 挑战:劳动者维权意识薄弱

一些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薄弱等原因,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敢或不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导致一些用人单位更加肆无忌惮地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策:加强劳动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同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和支持。

3. 挑战: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的监管难题

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其监管难度较大。一些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违法用工、侵害劳动者权益等行为;一些非全日制用工存在劳动关系不清晰、劳动报酬支付不规范等问题。

对策:加强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机制。同时,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非全日制用工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确保其依法用工、规范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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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明确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变更与解除、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等各个环节的规则和要求,为劳动者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劳动者权益保障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不断加强监管执法力度、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等措施加以解决。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不断探索创新,我们相信劳动者权益保障将会更加完善、有效和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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