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
依收养身份法律行为创设的收养关系,就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是基于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而发生的身份法律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具有与自然血亲同样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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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如何进行收养评估?
根据现行有效的《收养评估办法(试行)》规定,由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收养评估小组应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人员。
收养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以下情况: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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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的条件是什么?
收养子女的主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具备的条件新增内容为:只有一名子女和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原《收养法》规定无子女者才可收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加只有一名子女的家庭也可以再收养一名子女,正是和当时国家放开二胎生育政策相呼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规定收养人必须存在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如果收养人有违法犯罪的前科,被认为可能会存在对被收养人不利的情况,所以这次专门把这一项作为收养人的一个条件,应该说是特别有利于保护被收养人的一个具体制度。
司法实践中不乏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收养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如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收养后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情形,收养人一旦出现前述犯罪记录,将永远不可能再符合收养人的条件,以防有犯罪记录的收养人再次伤害被收养人,以此来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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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效力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根据该款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婚姻、继承等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收养关系自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拟制父母子女关系成立,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养子女的义务,也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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