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以定金约定买卖时,缔约当事人得以下列方式解除约定:交付定金者,失去定金;接受定金者,加倍返还定金。

——《法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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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对“定金”和“订金”这两个词比较熟悉,我们也感觉这两个词的意思差不多,从而在我们的买卖交易中常常混用。有时候也会出现一些商家以错误的理解诱导消费者签约的恶意行为,尽管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其实际结果却是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对于这种鱼目混珠的行为,消费者一定要看清楚,两个词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产生的法律效果却是大相径庭。

案例

芮小姐新买的房子正在装修,为了健康安全,她准备所有的家具都用原木的,并且开始跑家具店、物色目标。跑了两个多月,总算有了点眉目。但是,芮小姐有块心病,就是和老公的眼光不一致,老公对他看中的家具一直不满意,总说再看一看。而芮小姐是急性子的人,就怕好货不多、再拖一拖就被别人买走了。于是,芮小姐瞒着丈夫,把自己看中的一套家具给定了下来,营业员表示芮小姐看中的这套家具需要一个半月后交货,但是要先付5000元“定金”。芮小姐当即就同意了,随后,营业员在合同上写下了芮小姐支付“定金”5000元,芮小姐也没在意,拿了收据就回家了。

果不其然,当芮小姐将看中的那套家具告诉丈夫之后,芮小姐的丈夫是一百个不同意,不是说样式不好看,就是说颜色不协调。无奈之下,夫妻俩商量之后提出了退还“订金”。但是商家表示,这笔钱属于定金,就是客户同意购买的家具其中一部分款项,不能予以退还。双方发生争执,而营业员坚持称“肯定不能退,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是‘定金’!”这个时候,芮小姐茫然了,不知道能不能要回这5000元钱。

解说

本案涉及《民法典》合同部分中定金制度。定金,即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有时候定金也被称为保证金。定金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关于定金设定、定金罚则、定金效力等在内的一整套规则。总的来说,定金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

第二,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如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存在必能证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种定金当然同时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

第三,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根据《民法典》规定的立法精神。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

缴纳定金总的来说是对履行合同的一种保证,《民法典》有这样的规定,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来确定定金,这就是所谓的定金罚则。

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常看到合同中将“定金”写为“订金”甚至“押金”等词。其实“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大不一样。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订金只能看作是一种预付款,当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时,订金应予以返还,但不适用双倍返还原则,给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芮小姐支付的5000元是“定金”,如果其不履行合同,那么商家是可以不予返还的。所以我们在和商家进行交易的时候一定要分清预缴的钱款是“定金”还是“订金”。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

趣味阅读——我国古代就有“定金”了

《聊斋志异》里有一则故事,发生在辽阳地区,富人武承休仰慕古代孟尝君,喜欢结交宾客。一天他梦见仙人告诉他,要结交,只有一个叫田七郎的人值得深交。武承休找到田七郎,发现他家境贫寒,靠打猎为生,但言语质朴,两人很投缘。

武承休就拿出钱送给田七郎。田七郎再三推辞,武承休再四相让。后武承休以“买虎皮”为由,付给田七郎一笔“定金”。田七郎这才接受。

而田七郎坚持用真虎皮回报。然而,田七郎猎虎不顺,妻子病故,武承休给的“定金”也花光了。武承休表示不必还债,但田七郎坚持偿还。

后来,田七郎终于有了一个报效的机会。武承休遭买通地方官的仇人陷害,田七郎为报恩挺身而出,杀死仇人,自刎而死,又诈尸杀了前来验尸的贪官,为武承休报仇雪恨。

田七郎为了还武承休“定金”的人情,最后舍命相报。这里我们看到了古人的质朴和诚信。当然在现代社会我们无法以这样高的道德标准来要求世人,但是从法律上创设一项定金制度来约束人们在日常行为中遵守契约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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