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601328.SH)曝出一桩丑闻。
2024年6月1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的《云南某公司、张某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2023)云2931刑初24号】显示,一位广东商人胆大包天,向交通银行云南省分行副行长和昆明北区支行行长合计行贿1493.002万元,当相关部门了解情况时,这位广东商人主动提供了一些重大违法线索,最后成功获得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云南余荟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被告人,张某雄,男,1973年12月出生,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大专学历,经商,现住昆明市西山区。
2011年12月起,由连某(另案处理)投资的云南余荟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下称:余荟鑫公司)、云南红河金泽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下称:金泽鑫公司,现已注销)、云南昆顺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昆顺物流公司,现已注销)三家公司在云南省进行注册登记,主要从事黄金进口加工复出口贸易、集成电路进出口买卖等业务。
2011年12月至2014年5月期间,张某雄担任余荟鑫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经营管理该公司的日常工作并代持该公司90%股份,在此期间,张某雄还对金泽鑫公司、昆顺物流公司进行日常经营主管。
2012至2015年期间,上述三家公司在交通银行云南省分行开展进口保付、保票通、国际结算等业务。
在开展业务中,作为余荟鑫公司、金泽鑫公司、昆顺物流公司三家公司实际经营主管人员张某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送礼、回扣等形式给予时任交通银行云南省分行副行长周某(另案处理)、交通银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北区支行行长罗某(另案处理)财物折合共计1493.002万元。
向省分行副行长行贿93.002万元
2012年至2014年间,余荟鑫公司、金泽鑫公司、昆顺物流公司三家公司在交通银行云南省分行有进口保付、保票通等国际业务,为和周某搞好关系,顺利获取授信审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获得关照,张某雄分三次送给周某财物,折合93.002万元。具体为:
1、2012年12月的一天,张某雄在交通银行云南省分行三楼周某的办公室里,送给周某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1.116万元)。
2、2013年9月的一天,张某雄在交通银行云南省分行三楼周某的办公室里,送给周某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6.681万元)。
3、2014年5月的一天,张某雄在昆明市盘龙区××小区自己家中,送给周某重量为1000克的黄金(折合人民币25.205万元)。
向支行行长行贿1400万元
2012年至2014年间,交通银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北区支行是余荟鑫、金泽鑫、昆顺物流三家公司业务的具体经办单位,为得到罗某的帮助和关照,以顺利获取授信并开展进口保付等业务,在罗某的提议下,张某雄按保证金存款比例以及授信比例先后八次送给罗某回扣共计1400万元。具体为:
1、2012年6月、9月,张某雄在北区支行旁边的省军区停车场送给罗某现金40万元一次和90万元一次,共计130万元。
2、2013年2月的一天,张某雄在北区支行旁边的省军区停车场送给罗某现金170万元。
3、2013年6月的一天,张某雄在北区支行停车场送给罗某现金290万元。
4、2013年8月、9月、11月,张某雄在北区支行门口的路边送给罗某现金200万元一次、180万元一次、130万元一次,共计510万元。
5、2014年1月的一天,张某雄在昆明市白塔路边送给罗某现金300万元。
主动供出省分行副行长和支行行长
2022年8月19日,张某雄因本案被剑川县监察委留置,2023年2月17日经剑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剑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剑川县看守所。
在剑川县监察委员会对张某雄宣布立案留置之前,张某雄主动交代了其向周某行贿的部分违法问题。在留置期间,张某雄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供述了调查组尚未掌握的其送给罗某1400万元回扣的重大犯罪事实。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雄提供的重大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行为属自首,可从轻处罚。
2023年6月7日,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云南余荟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00万元;张某雄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当中,交通银行云南省分行提供了损失4.19亿元的证据。但张某雄辩称,不知道4.19亿元的损失是怎么来的,贷款审批都是严格按照规定,且都有抵押物,银行也去实地调查过,最后才发放的公司贷款。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最后认定,交通银行云南省分行损失4.19亿元的证据单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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