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贾晓飞(男,汉族,山西临汾市襄汾县人,驾驶证号:142623199******316)2024年7月11日23时10分许,驾驶晋AL8***号蓝色木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新建路口东100米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迎泽二大队当场查获。至今,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经查,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现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罚款一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140100290008339,现予以公告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5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之规定,特此公告。公告期为六十日(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2月9日)。

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0月10日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