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深化经济改革的同时,也暴露出政府宏观调控中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问题,这成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环节。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将法治社会建设思想全面贯彻于市场经济制度建设中。随着市场经济建设中的法律制度完善,2020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指出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优化国家科学治理还是推动政府职能变革,都对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度具有必然性。
市场经济主体法理制度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是先行兵,需要加快建立健全符合市场规范的多层次、宽领域的经济领域法律制度,从不同经济主体之间完善法理权利,明确不同主体之间的权责。
市场主体制度的核心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是确认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标准,需在法理基础上进行。私有产权制度是微观经济发展的基础,只有在财产安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个体才能更好地服务资源配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法律中,围绕着主体规范的法律包括《公司法》《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等,这些法律覆盖了国有、集体和私营所有制,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等行政法规。中国构建的新型商法制度,突破了西方国家以私权为核心的商法制度,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从市场制度补充方面,学者蔡昉、张晓晶认为转轨经济通常存在不稳定性,市场配置资源机制不完善,要求政府经济职能与之相适应,完善制度供给。同时,转轨时期市场经济所需的信用体制尚不健全,需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健全要素市场体系,完善价格机制,从而实现在产权明晰条件下的市场有效竞争和资源配置的最大效率。
政府为主体的宏观调控
创新和变革宏观调控方式,旨在降低对微观市场个体的直接干预,避免行政“一刀切”现象,提升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同时,需规范政府权责,废除一批束缚市场发展的行政规范和法律法规。完善市场体系需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逐渐降低或取消国有企业补贴或税收优惠。政府应强化宏观战略制定与发展方向把控,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制垄断企业行为,推进国有企业市场化及股份制的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实施供给侧改革去杠杆,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进行城乡区域调节以及收入再分配等。学者简新华指出,市场决定性作用意味着社会经济资源主要由市场配置,减少政府直接插手企业经济活动,让市场价格由市场决定,生产主要由市场调节。学者蔡昉则强调要全面正确把握宏观政策、结构性政策、社会政策取向,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需恰当运用相关的政策工具。学者吴敬琏曾肯定国家调节市场经济体制,但也指出其实施中存在偏差,市场虽看似引导企业,实则仍受国家掌控,受到产业政策及其他行政、法律手段等的扭曲。
国有企业主体的市场竞争
中国的市场化改革面临着计划经济转型中的国有企业改革挑战。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是经济改革中的重要实践。从垄断优势到资金和财政补贴支持,国有企业曾因低效率和市场破坏饱受诟病,成为法律约束的重点,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人民财产受到侵害。民营经济参与者在经济活动中可寻求民商法的补充保护。学者苏伟指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非公经济阶层的壮大和素质提升,他们已成为经济社会中影响力日益增强的阶层,并推动新时代经济行为中法律制度的完善。加强国有企业反垄断立法、财政补贴行政性转移支付的法律监督、破产重组及资产收购的法律防范,是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经济改革所需的立法完善过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社会主义的本质出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需要建立在平等的经济主体的民营经济和国有企业的法理地位。通过进行市场的平等竞争基础上的宏观调控、行政体系改革,并完善经济体行为上的法律制度配套。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权利制度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需要在明确社会主义本质、落实共同富裕的同时,更要在经济权利上明确宏观政府与微观企业个体之间的经济区别。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如同“看不见的手”和宏观调控之间的博弈,而法律作为社会规则的重要体现,是维护这一平衡。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法律应体现人民意志,通过宏观调控实现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公共安全的和谐统一,因此,必须在法律层面上有效保障当事人的经济权利。
健全行政法律规范
从法律角度出发,完善市场经济立法及执法体系,首要任务是优化法律制度的上层设计。这要求我们从公平竞争角度出发,改革相关法律以更好地保障经济权利。具体而言,应涵盖行政法律、产权制度、生产许可制度及破产制度的完善,同时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健全私人产权保护制度,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并探索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在此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传统文化习俗与僵化制度的阻碍,但应坚持改革方向,以契约精神规范国家与企业、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关系。此外,应加快建立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加强司法公正与严格执法。
在市场经济立法与执法领域,需明确行政部门权限,加强行政法职能规范,提升行政诉讼法的实用性与可操作性,使规范政府行为成为经济行为参与者的共同诉求。执法过程中,应确保经济行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特别是要推进执法程序的规范化与执法方式的创新,积极响应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与评判。针对食品药品监管、消防安全、城市管理、城乡建设、卫生监督、劳动保障及野生动物保护等重点领域,应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确保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决定均受到严格的政府信息监督。
完善企业产权制度
市场经济以商品交换为基础,而商品交换的本质取决于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因此,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规范基于民商法基础的物权、债权、股权和无形资产权等所有权,是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产权的明确界定能够保护物权所有人的权益,促进市场交易从实体商品向金融衍生商品的拓展,推动我国产权法律从物权法向更广泛、更全面的民商法体系转变。
经济行为的有序进行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撑。从法治经济视角看,法律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的物权界定(涉及民商法、合同法、海商法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以及商业产权保护与反商业间谍的法律机制。通过建立健全产权保护体系,可以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并将产权保护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
落实经济司法权监督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构成,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不同经济主体在商品交易中享有平等权利。司法机关在经济社会执法中,应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包括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及执法人员等,都应参照法社会学中的“案例法”模式进行工作。同时,应鼓励相关法律协会、学会、律所及企业等参与涉企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过程,有效保障经济行为主体及其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群体诉讼机制。
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过程中,需结合法社会学知识完善市场经济下的法律制度体系,确保立法流程合法合规,法律实施监督到位。学者们如时家贤、袁玥等提出,政府应按市场经济要求改革行政架构,从完善宏观调控到转变政府职能,界定政府权力边界,构建服务型政府。竟辉则从有限政府视角出发,强调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的协调作用,以维护社会生产关系的和谐。肖贵清、白云翔等则指出,政府职能改革中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定义是对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的重要突破。我们应制定切实有效的法律制度机制,保障公民公共法律权利,在工商税务、知识产权、劳动保障、收入分配、食品药品安全、慈善救助等领域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良法促进社会发展,保障社会善治。同时,明确私有产权与国有资本的不同财产权界限,防止行政权力对私人权利的侵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优势
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需要尊重私有产权,树立新型政商关系,尊重市场规律和市场定价机制,使得政府退出竞争性行业的同时保障民营企业平稳快速健康发展。
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是一切社会主义法律的统筹。维护宪法权威、捍卫法律的严谨性和规范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基础。国家治理的内容自然包含法治国家建设过程,特别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维护。这要求从立法上体现人民意志,执法上服务人民、并接受人民监督,从而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通过设立12月4日为“宪法日”,强化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教育,推动全社会学习、了解、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同时,司法责任制度的设计应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审判、监察及律师制度均接受人民监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维护人民公平正义。
加强市场法制教育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它打破了计划经济的束缚,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为了深化经济行为人对市场经济的理解,完善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的市场化改革,必须更好地普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在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同时,掌握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经济法律法规,为市场经济法制基础奠定坚实基础。
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建设是一个多法律规范的系统整合过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论民营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个人独资企业等)、集体企业、国有企业,还是混合制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均享有平等地位。它们在市场竞争中根据出资额和企业所有权比例平等享有获得经营利润的权利,不应因所有制形态而受到歧视。市场经济法制建设需与行政法、民商法等经济法律相互交叉,依据不同经济主体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法律权益界定,确保各类企业在面临商业法律责任时能获得同等的法律保障。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法律和道德在社会秩序维护中相辅相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旨在通过制度性建设实现法律基础上的道德规范。通过推广社会信用机制在商业行为和市场中的奖惩应用,可以促进公民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形成诚信长效反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并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将公民个人身份信息与消费行为绑定,利用金融系统辅助实现信用授信和交易行为限制。对失信债务人的高消费限制,不仅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是信用修复机制的一部分,有助于促进相关行为人履行经济责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需借助大众传媒、社会舆论监督和违法行为公示等手段形成道德威慑,建立全国性诚信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进行信息采集和失信记录。同时,完善经济法律,加强市场信德的宣传教育,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建立多层次的公共法律服务
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多层次的公共法律服务至关重要。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应针对不同经济结构、城乡经济形态及居民消费形态,建立普惠性法律服务机制。完善经济犯罪尤其是互联网经济犯罪的远程网络法律法规,推动网络科技与现代法律公共服务的深度融合。健全经济困难的公民司法救助制定,配套相关的法律法规。
加强司法从业人员对新法条的学习,如证券法、海商法等,建立覆盖实体经济、网络经济和国际贸易体系的全业务法律服务体系,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品质。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相结合,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整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市场经济独有的优越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过程中,实现法律规范化的政府调控,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完善市场经济法律政策制度供给的关键环节。这既是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客观要求,也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筑牢坚实法治基础。
作者:逄锦华,宏观经济研究员。中经数字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企业案例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新闻史学会全球传播与公共外交委员会会员。
注:文章表述论点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市场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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