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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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知》的附件中,包含徐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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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图与去年《省政府关于徐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的批复》中的规划图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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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范围:包括所辖5个市辖区、3个县、2个县级市,面积约11764.94 平方公里。

市辖区范围:包括铜山区、贾汪区、泉山区、鼓楼区、云龙区,面积3062.67 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660.71平方公里,范围为:

西至京台高速、西四环、泉山经济开发区和城北生态新城的外围组团道路;

北至京台高速、郑徐客专铁路线、黄河故道、淮徐高速、贾汪北部道路、大外环;

东至大外环、大洞山西侧道路、不牢河、徐贾快速通道、京杭运河、淮徐高速;

南至大外环、连霍高速、张集组团南侧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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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徐州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徐州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工作,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1〕2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详细规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以及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的法定依据,是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完善功能配置、激发发展活力的实施性政策工具。徐州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详细规划的调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详细规划的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配套优先、完善功能。应有利于完善片区功能,确保公共设施、基础设施与经营性开发用地同步建设,提升环境品质,优化空间布局。

(二)民生优先、用地统筹。因地制宜优化功能布局,提高城市服务功能的均衡性、可达性和便利性。统筹空间功能布局、促进产城融合。

(三)效益优先、产业升级。应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存量产业用地盘活利用,保障重点产业项目发展空间,提高用地产出效益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详细规划调整包括详细规划重大调整(修编)、详细规划一般调整和详细规划动态维护三种情形。

详细规划重大调整(修编)指涉及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并对详细规划单元的主体功能与用地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况的调整,应当依据《江苏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进行详细规划修编;详细规划一般调整指一般情况下不涉及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修改,且对详细规划单元的主体功能与用地布局未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况的调整;详细规划动态维护指针对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对详细规划内容进行局部优化和微调。

第五条 详细规划重大调整(修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因调整修改发生重大变化,对详细规划单元主体功能和用地布局产生影响的;

(二)设立重要设施、重大项目,对详细规划单元的主体功能与用地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因城市建设需要,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战略留白用地明确具体规划用途的;

(四)对详细规划确定的单元主体功能、公益性用地有重大调整的;

(五)在城市建设中经详细规划实施评估论证后,确有必要修改的。

第六条 详细规划一般调整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其他经营性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以及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之间优化调整用地性质的(超出用地兼容要求的);

(二)在不影响单元、街区整体功能结构并符合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工业、仓储用地和生产研发用地(超出用地兼容要求的);

(三)地块容积率突破控规指标,建筑高度调整超过限高10%幅度的;

(四)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发生结构性变化的;

(五)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据相关批示文件,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污染留白用地明确具体规划用途的;

(六)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详细规划动态维护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对街区内公益性用地进行位置调整或置换,且调整或置换后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在地块内增设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泊位、公共空间、公共通道、公共绿地等非邻避设施。

(二)在满足城市道路通行要求及地下管线安全的前提下,城市次干路及以下道路相邻地块通过地下空间、空中连廊互联互通。

(三)因土地权属、开发时序等原因,非公益性用地的边界调整,同时不造成周边公益性用地面积减少。

(四)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内容与详细规划内容不一致,但不涉及改变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并满足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

(五)在符合技术规范标准的前提下,调整规划用地的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距离等要求的。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的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涉及用地调整的,及其造成周边地块进行相应调整的。

(七)居住用地建设改善型住宅调整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的。

(八)符合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要求,进行调整的。

(九)落实上级重大决策、应急救灾等情况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详细规划不予以调整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不符合市、区、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等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求的;

(二)不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取消或减少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经论证不满足设施服务承载力的;

(三)经论证对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情形。

第九条 详细规划调整的申请主体为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或调整申请主体委托相关单位承担详细规划调整具体编制工作,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详细规划调整维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属于详细规划重大调整(修编)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主体须书面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开展详细规划调整程序。

(二)可行性审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申请主体提供的详细规划重大调整草案(含调整必要性内容)进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及地块内利害关系人意见,组织召开调整的必要性专家论证会,并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详细规划修编方案。

(三)组织编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修编方案并进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召开修编方案专家论证会。

(四)公示。修改完善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详细规划修编方案主要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五)审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详细规划修编成果、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等材料一并提交至市政府专题会议、市国土资源管理和规划委员会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公布。详细规划重大调整成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属于详细规划一般调整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主体须书面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开展详细规划调整程序。

(二)可行性审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申请主体提供的详细规划一般调整草案(含调整必要性内容)进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及地块内利害关系人意见,组织召开调整的必要性专家论证会,并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详规调整方案。

(三)组织编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调整方案并进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召开调整方案专家论证会。

(四)公示。修改完善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详细规划调整方案主要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五)审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详细规划调整成果、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等材料一并提交至市政府专题会议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公布。详细规划一般调整成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主城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经开区、港务区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规划实施情况,对详细规划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维护,并将详细规划动态维护成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铜山区(高新区)、贾汪区详细规划重大调整(修编)和一般调整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铜山区(高新区)、贾汪区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辖区政府组织审查,动态维护成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是针对已批详细规划的信息错漏以及表达错误进行的修正,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系统。

在“一张图”建设过程中,经编制单位书面说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认定的技术修正相关内容,主要包括对文本、图集、图则中出现指标不一致、地形图信息缺漏、土地权属等问题进行的修正。

第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建立详细规划调整档案,将审批后的详细规划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规范编制、高效开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详细规划调整成果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评估反馈内容,完善规划实施监督全流程管理。

第十八条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保护线、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调整应符合相关规划及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清单

(1)上位规划确定的“三条控制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

(2)上位规划确定的生态系统保护格局、历史文化保护线、城市结构性绿地和重要水域、重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重大交通设施、重大公用设施、重要线性工程、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设施及管控要求。

(3)详细规划新增的历史文化保护线、城市控制线及管控要求。

(4)详细规划划定的配套设施用地。独立占地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用地面积、配置内容、建设规模为刚性控制内容,位置和用地边界可以作为弹性控制内容,允许在街区范围内合理调整,但应符合合理的服务半径和建设要求。独立占地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安全(防灾)设施按照城市黄线的管控要求执行;水利基础设施按照城市蓝线管控要求执行。各类非独立占地设施的数量与建设规模为刚性控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