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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支付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实质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性质上与利率无异,故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审查,防止当事人变相规避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非法获取高息。而合同约定,如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是出借人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诉讼而产生的支出和损失,不属于出借人因此获得的金钱利益,如借款人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并非必然发生,也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因此,不应将律师费等因诉讼产生的必要合理支出归入其他费用范畴。当事人在本案中未对律师费金额是否合理提出主张,实践中应结合律师收费标准和当地实际,以及出借人因委托律师获得的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合理的律师费数额。
案例名称:汤某某诉王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6-2-103-014
司法观点
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都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但所发挥的作用不同,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逾期利息着眼点在于“利息”,衡量的是资金成本问题,即使当事人没有约定,按照本规定(注: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28条规定,出借人仍然可以主张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或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举轻以明重,借款期限内尚需支付约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更应支付利息,即合法行为尚负支付利息之责,违法行为则更应负此责任。违约金着眼点在于“担保”,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会在权衡利弊后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违约金对拟违约的一方具有提醒和震慑的作用。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也不同,逾期利息的计算需要确定逾期本金、逾期利率和计息期间;违约金则有可能双方当事人会直接约定一个数额或者比例。
基于以上区别,即使借贷合同中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其他费用均有约定,在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情形下,出借人作为守约方可以选择主张,比如仅主张违约金,不主张逾期利息和其他费用,也可以将三者一并主张,但不论怎样,总计不能超出上限。应注意的是,如果出借人在一个诉讼中仅主张了其中一项,并且已经得到了支持的,如果又另诉主张其他两项费用的,在另案审理时,根据本条规定,需要将前诉中该当事人已经得到支持的款项一并考虑。
摘:《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法律一讲堂
编辑:六零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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