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分为9大类: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贷款、利率政策、常备借贷便利、中期借贷便利、抵押补充贷款、定向中期借贷便利和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

这些眼花缭乱的货币政策工具大多数属于再贷款性质。

货币供应量通常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增长,央行必须利用货币政策工具投放基础货币,主要有两种方式:

1、购买金融资产,主要是国债和外汇,以及少量黄金。

2、向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

央行9大类货币政策工具中,公开市场业务中的逆回购、中央银行贷款、常备借贷便利、中期借贷便利、抵押补充贷款、定向中期借贷便利和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就其本质而言,都是再贷款。

再贷款有三种概念:

狭义再贷款,指的是中央银行贷款;

广义再贷款,还包括再贴现;

更广义的再贷款,还包括逆回购、常备借贷便利、中期借贷便利、抵押补充贷款、定向中期借贷便利和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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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银行贷款,分为四类:

(1)流动性再贷款,期限不超过3个月。

由于此类再贷款有污名化之嫌,银行借了等于承认自己有流动性问题,加之有若干其他工具可以解决流动性问题,因此这类再贷款很少使用。

(2)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分为两类:

支农再贷款:自1999年起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引导其扩大涉农信贷投放,降低“三农”融资成本。发放对象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

支农再贷款下面设有扶贫再贷款,利率更加优惠。

支小再贷款:自2014年起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引导其扩大小微、民营企业贷款投放,降低融资成本。发放对象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

(3)专项政策性再贷款,包括:

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科技创新再贷款、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房企纾困专项再贷款、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再贷款。

(4)金融稳定再贷款

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为维护金融稳定、化解金融风险,用于支付高风险金融机构境内个人债务的再贷款。

再贷款采取质押、担保、信用或者其组合的方式,以质押方式最为普遍。

质押再贷款需要提供合格质押品,央行将合格质押品分为三类:

1、利率债: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和地方政府债券。

2、信用债: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AA的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和银行永续债券、同业存单。

3、经央行内部评级达标的信贷资产。

由于我国债券市场不发达,有些地方法人银行没有足够的券源,向央行借钱面临合格质押品结构性不足的问题。

为此,央行在2015年决定将优质信贷资产纳入央行质押品范围,消除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的障碍。

央行对五级分类中的正常类贷款进行内部评级,评级结果达到可接受级别以上的非金融企业贷款才能成为合格质押品。

央行在开展再贷款操作时,从金融机构持有的合格质押品资产池中从优选择与再贷款金额和期限相匹配的质押品,首先选择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和高等级企业债券等债券资产,其次选择合格信贷资产。选择合格信贷资产时,优先选择央行内部评级高的信贷资产。

担保方式通常发生在关联金融机构之间。

信用方式主要用于金融稳定再贷款,出险金融机构已经拿不出优质资产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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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贴现

是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票据进行贴现的业务,自1986年开办,2008年开始发挥结构性功能,重点用于支持扩大涉农、小微和民营企业融资。发放对象包括全国性商业银行、地方法人银行和外资银行等具有贴现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再贴现也是一种质押贷款,分为回购式再贴现和买断式再贴现两类,绝大多数都是回购式。

最大的差别在于:买断式再贴现,由央行负责托收;而回购式再贴现,申请行在到期日前从央行赎回票据,由自己向承兑人托收。

3、逆回购、常备借贷便利、中期借贷便利、抵押补充贷款、定向中期借贷便利和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

这些货币政策工具实际上都是质押贷款,虽然名称和表述有些混乱。

例如抵押补充贷款,名为抵押贷款,但却以质押方式发放,需要将担保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

怎么看待这一现象呢?

抵押无需转移占有;而质押需要转移占有,对债权人来说更加安全。

因此,央行再贷款尽可能采取质押方式。

合格质押品主要分为债券和信贷资产两类。

其中,标准化的债券转移占有没有任何问题;而非标准化的信贷资产不是有价证券,能否转移占有在逻辑上存在一定的争议。

而在实际操作中,信贷资产无论转不转移占有,对央行资产安全性几乎没什么影响。

因为,除了现金,所有人民币都存放在央行的准备金账户里,央行随时可以调动这些准备金抵债,除非该金融机构破产。

这可能就是质押与抵押这两个概念经常被混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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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贷款分类:

1、长期性工具与阶段性工具

其中,专项政策性再贷款、抵押补充贷款和各种支持工具属于阶段性工具;其余为长期性工具。

2、总量工具和结构性工具

逆回购、常备借贷便利、中期借贷便利便利属于总量工具,其余属于结构性工具。

3、发起人

逆回购与中期借贷便利由央行主动发起;其余由商业银行发起,主动向央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