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儿
自我保护意识较差
在学校容易发生危险
一旦在学校受伤
责任由谁来承担呢?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7日,小孙在幼儿园的教室内活动过程中与一名抬开水的老师相撞,被开水泼到,造成小孙的下巴、左手腕以及胸口等多处大面积烫伤。事故发生后第二天,小孙被送往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多处二度烧伤。家长和园方对于赔偿事宜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孙是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与一名抬开水的老师相撞,导致身体受到侵害,原告小孙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发育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存在明显欠缺,在幼儿的活动空间与幼师抬开水的动线是有交叉重合的情况下,幼儿园对他们的保护本应尽到最高的注意义务。但是在审理期间幼儿园不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教育义务、管理职责,应当对小孙的损伤承担赔偿全部责任。由于幼儿园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校方责任险,涉案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先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幼儿园承担。
法官说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本案中,小孙属于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弱,学校应尽到注意和保护义务。民法典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了监护制度以弥补其行为能力的欠缺,采用年龄和辨识能力的双重标准,对于脱离监护人管理、保护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的管理和保护,理应由相应的教育机构承担。
本案的焦点为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或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承当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小孙在校期间与老师相撞导致被热水烫伤,且幼儿园没有第一时间采取紧急的处理措施,而是在事故发生后第二天小孙才被送医救治,导致伤情扩大,应认定为幼儿园没有尽到管理的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家庭和学校是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摇篮,幼儿因年龄较小、智力发育不成熟,上学期间受伤事件时有发生。学校及家长应高度重视,一方面,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引导孩子树立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另一方面,学校应当认真履行教育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监管措施,积极防范儿童在学习和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危险状况。
图 | 来源于网络
文 | 童 瑶
编 | 覃海云
审 | 林俊臣
签 | 徐毅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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