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亚姣)“你们检察机关以我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了,那为什么现在公安机关还要采纳你们的意见对我进行行政处罚呢?”。近期,一位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来电中满是疑惑地向江永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询问道。
其实,这是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的必然结果,实践中类似被不起诉后需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并不少见。
在何某某的案例中,他在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刷流水,并帮助他人微信提现转账,接收被害人被骗资金近6000元。案发后,何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还被害人全部损失。经审查,本院认定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根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要求,本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对该案进行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经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何某某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条件,有行政处罚必要,遂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公安机关审查后,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对何某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什么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是指对于刑事司法程序中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移交具有相应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2023年7月,最高检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开展行刑反向衔接中,刑事检察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继续审查,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是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延续。
今年以来,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意见》,强化协调配合,加强线索移送,能动履行检察职责,提出检察意见32件,推动将“不诉≠不罚”落到实处,有效助力营造和谐、稳定、健康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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