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无锡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这是《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实施后,全市应急系统发出的首张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回顾

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同时未如实记录2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执法人员要求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企业2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3年内未发生过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符合《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2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符合规定,涉及人员3人以下”的适用情形;该企业未如实记录2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3年内未发生过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符合《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1条:“生产经营单位已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培训内容的,涉及人员10以下”的适用情形,拟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市应急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相关规定,按照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检查后,执法人员对企业安全管理进行了专题辅导,企业及时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再培训和考核,并如实记录了培训情况。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改正。

近年来,市应急管理局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不断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持续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并不意味着监管执法标准的降低,而是在保证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前提下,积极引导企业自觉守法、自我纠错,是新时代应急管理执法工作包容审慎、刚柔并济、理念进步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