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纠纷,诉讼成功减罚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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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原告:徐某

被告:超市(曾用名某商店)

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是第429**号、第314**号商标的商标持有人。涉案商标注册类别为35类,包含广告、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等小项。涉案商标在珠三角地区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店铺中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并声称此举使被告获利,同时给原告带来了经济损失。

⭐️案件目标

1,证明被告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2,若构成商标侵权,争取减少或免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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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过

‍⚖原告诉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429**号、314**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2,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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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辩:

1,被告是个体工商户,拥有商店名称权,使用“C商店”是正当行为,而原告商标正处于“撤销/无效审查中”,商标权不稳定。

2,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3,被告店铺名称与原告在字体、含义、装潢和受众上有明显区别,不会引起混淆。原告商标在零售行业知名度低,被告无侵权故意,且已于2021年底更名为“B超市”。经调查,原告部分门店已注销或更名。

4,即使构成侵权,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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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1,原告是涉案商标的注册人,商标在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应以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综合对商标整体和主要部分进行比对,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未经许可使用近似商标并导致混淆的行为构成侵权。

3,被告已将名称改为“B超市”,停止侵权的请求已实现,且原告未提供继续侵权的证据,法院不支持该主张。

4,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均无证据证明,法院酌情判定赔偿原告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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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被告在答辩中充分利用了商标权不稳定、服务类别差异以及混淆可能性较低等抗辩理由,成功争取到较轻的责任。法院在认定侵权的前提下,大幅降低了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同类型案件判决金额均在3-4万,被告代理人通过有效抗辩,将赔偿金额降低至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