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到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问题,体现了党中央打击腐败行为、惩治职务犯罪的坚定决心。本系列文章聚焦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围绕“新型”“隐性”腐败行为,突出实践、实战特性,立足侦办、辩护双方,进行案例式讲授、“攻防型”辨析、互动式研究,旨在助力读者理解掌握职务犯罪司法认定要点,提升辩护、预防技能。
职务犯罪案例研习:“获赠股本型”受贿典型案例解析
Part.01案情简介
甲在担任L镇党委书记期间,为乙创办W公学在项目征地、建设以及办学资质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在乙开发S楼盘项目前期,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多次与政府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斡旋,为乙开发项目提供支持和帮助,降低了项目开发成本,为乙项目开发谋取利益。
在此过程中,甲多次向乙表达过想辞职到乙公司就职,乙也多次承诺并希望甲到其公司发展。甲辞职后到乙为开发S楼盘项目设立的Z置业有限公司就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时,要求拥有公司25%的股份,但只出资20万元(应当出资125万元)。
乙为感谢甲在W公学及S楼盘项目前期征地、规划审批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对甲的要求表示同意,从乙预先缴纳的600万元土地出让金中抵充105万元股本金送给甲。在随后的项目分红过程中,甲享受红利9450万元。
Part.02 谈话思路演示
办案人员要在谈话笔录中获取有利于定罪的言词证据,也就是要在笔录提纲中,提前设计好取证要点。这部分内容实际上就是模拟演示谈话提纲,也是控辩双方的较量。
对甲问话及取证要点:
办案人员:9000多万元收入从何而来?
甲:Z公司股份分红。
办案人员:为什么入职Z公司?
甲:接受乙的邀请。
办案人员:乙为什么邀请?
甲:因为我帮助过乙,我们在离职前已商议好。
办案人员:离职前如何商议的?
甲:我为乙办事,乙承诺离职后聘请我。
办案人员:Z公司25%股份应当出资多少钱?实际出资多少钱?
甲:应当出125万元,实际只出20万元,另外105万元由乙替我出资。
办案人员:乙为什么替你出资105万元?
甲:为了对我之前给他的帮助表示感谢。
对乙问话及取证要点:
办案人员:如何商议甲离职后入职公司事宜的?
乙:甲为我办事,我邀请甲离职后入职公司。
办案人员:为什么要给甲提供105万元股本金?
乙:甲离职前给我办事,我未表示感谢,这105万元就是应甲的要求送给他的。
办案人员:甲是如何要求的?
乙:甲提出要占公司25%股份,但只出20万元股本金。
办案人员:甲离职前为你提供了什么帮助?
乙:甲在W公学及S楼盘项目前期征地、规划审批等方面提供了帮助。
办案人员:这105万元是怎么出的?
乙:从预先缴纳的600万元土地出让金中抵充的。
Part.03 定性结论
甲利用担任L镇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乙谋取利益,且提供帮助时表示要到乙公司任职。事后到乙公司任职时,乙为感谢甲提供的帮助,送给甲105万元股本金,甲予以收受。甲的行为构成受贿,股本金产生的收益予以追缴。
Part.04 认识误区
行为人为感谢以及再次寻求国家公务人员的帮助,配送给其公司股本金,系公司正常经营决策,不构成行受贿。
国家公务人员为请托人提供帮助时表示要到请托人公司任职,且其事后辞去公职到请托人公司任职时,请托人为感谢国家公务人员提供的帮助,送其股本金,构成事后受贿。
Part.05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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