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阳江,女子酒后和朋友去开房,发生关系过程中,突发血管瘤死亡,家人以酒店未登记入住、8名朋友灌酒为由,向9名被告索赔201万,各方均称女子是自身疾病死亡,此事纯属意外,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阳春市人民法院)
事发前1天中午,王伟在手机微信群中发帖,邀请7名朋友晚上聚餐吃饭,当晚,王伟、黎娟、伍标等9人陆续到达,并共同饮用6瓶红酒。
期间无人劝酒和赌酒,聚餐至20时结束,后众人于21时到达酒吧继续娱乐,约22时30分,众人相继离开酒吧,只剩下伍标和黎娟2人。
0时15分许,伍标和黎娟两人一起到酒店开房,伍标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酒店服务员登记伍标的身份信息并录入信息系统。
因黎娟未能提供身份证,酒店服务员递给黎娟一张纸条,黎娟在纸条上写下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服务员在《临时住宿登记表》上手写登记黎娟的身份信息。
伍标交付300元后,酒店服务员为伍标办好住房登记手续,并将8306号房卡给伍标,伍标与黎娟随即进入房间发生关系。
在发生关系过程中,黎娟突然不省人事,伍标遂打120电话请求派医护人员救护,医护人员1时40分到达酒店,并对黎娟进行抢救。
医护人员经抢救后,确认黎娟已死亡,并将情况告知伍标,伍标当即报警,派出所接报后,立即派出民警到酒店开展调查。
经鉴定,黎娟符合在饮酒后因基底动脉血管瘤破裂出血,造成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即酒后血管瘤破裂导致死亡。
黎娟死亡后,伍标通过派出所,转交3万元给其亲属,用于尸检鉴定、尸体火化及后事处理,商务酒店亦支付黎娟尸体防腐费4000元。
派出所调查后,认定因没有证据证明伍标有主观故意或过失致黎娟死亡,故不作立案调查,告知黎娟的亲属可走司法途径追讨责任和损失。
黎娟家人遂将伍标等8人和酒店诉至法院,要求9名被告共同赔偿2014232元,理由是酒店未尽到安保义务、伍标等8人存在劝酒行为。
庭审中,法院向原告释明,经鉴定黎娟是酒后突发疾病死亡,但黎娟是在与伍标发生关系期间突然死亡,家人可对黎娟死亡是否与性交有关申请鉴定,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关于酒店应否赔偿的问题。
原告主张酒店违反公安机关有关酒店宾馆业管理的规定,黎娟未提供身份证原件而由其开房入住,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酒店在黎娟未能出示身份证的情况下,仅凭黎娟在纸条上写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而登记准予入住,确实违反酒店宾馆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但黎娟是入住酒店后突发疾病死亡,酒店的行为与黎娟的死亡无必然的因果关系,酒店这一违法行为应由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理,不因此而对黎娟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主张黎娟在宾馆大厅向服务员和保安求救时未予理睬,但根据酒店提供的视频录像显示,黎娟是与伍标自由走进酒店大厅前台要求开房,并未向宾馆工作人员发出求救信号。
黎娟在服务员办理登记手续期间,曾有离开酒店的举动,又被伍标拉回来,伍标还从黎娟的挂包里取出钱包找东西,但伍标在庭审时对这一行为作出合理解释。
如前所述,黎娟是入住酒店后在房间内突发疾病死亡,并不存在第三人对其进行侵害并最终造成其死亡的情况,动脉血管瘤破裂出血死亡具有突发性,酒店不可能预见也无法控制。
黎娟发病时未向酒店求助,也未告知酒店,只是由伍标在房间里打120,当医生到达酒店时,酒店保安第一时间带医生进入房间对黎娟进行抢救,已尽到应尽义务。
由于酒店房间是住客的私人空间,具有一定隐私性,在客人正常入住后,酒店对房间内部并无监控、管理的义务,无从知晓客人在房间内发病的情况。
综上,酒店对黎娟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在黎娟未提供身份证的情况下准予其开房入住,与黎娟死亡也无必然因果关系,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王伟等7人应否赔偿问题。
本案中,无证据证明王伟等7人对黎娟有劝酒、灌酒、斗酒、赌酒的行为,各人饮酒都是自主行为,且鉴定结论显示黎娟的心血酒精含量为40mg/100mL,未达醉酒和酒精中毒的程度。
黎娟是聚餐结束后与伍标在宾馆开房时死亡,并不是聚餐组织者和共同饮酒者留其一人在饭店或让其一人回家而在途中死亡,故王伟等7人无需承担责任。
3.关于伍标应否赔偿问题。
原告诉称伍标在黎娟醉酒不省人事、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带黎娟到酒店开房并与黎娟发生关系,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黎娟与伍标入住酒店后,在与伍标发生关系过程中突然晕倒,经医生抢救无效而死亡,不正当男女关系虽应受到道德谴责,但伍标并未实施违法行为,对黎娟死亡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且法院在庭审中询问是否对伍标与黎娟发生关系是造成黎娟死亡的原因申请司法鉴定,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因而无证据证实伍标与黎娟发生关系是造成黎娟死亡的原因。
综上,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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