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陪酒小姐醉酒后坠楼身亡,警方调查后认为属意外事件,家人却不愿放弃,将KTV、主管和客户诉至法院,要求三方各自赔偿19万,三方均称自己没有过错,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浦东新区法院,人物为化名)
孙梅出生于农村家庭,后与丈夫杨正结婚,并生下一个女孩,此后孙梅为讨生活,到上海一家KTV工作,平时主要由业务部主管付胜领导。
事发前一晚20时许,孙梅等6位女性服务员,在KTV的9号包房陪5位客人唱歌喝酒,期间众人共喝百威啤酒约70听,费用由付胜垫付后,黄峰通过微信转账给付胜。
凌晨0时许,黄峰再次打电话给付胜,要求付胜在KTV订一个包房,后黄峰至KTV的2号包房唱歌喝酒,孙梅等2名陪酒小姐,为黄峰、付胜提供陪酒服务。
孙梅通过陪酒服务获取顾客的小费,期间众人玩得很开心,黄峰、付胜与孙梅等人共喝2瓶马爹利名仕洋酒,每瓶约550毫升。
早晨约3时许,孙梅感觉有醉意故要求离开,由于付胜不知孙梅亲朋好友的相关情况,无法通知相关人员把孙梅送回家,也不知道孙梅的居住情况,故将孙梅送至自己租借的房屋。
送孙梅回家睡觉后,付胜将房门反锁,并再次回到KTV送走黄峰,等付胜再次回家时发现孙梅不在家,故外出寻找但未果,也无法联系到孙梅,只好回家睡觉。
次日上午9时许,孙梅被人发现坠落在6楼天井的平台上,群众报案后民警到达现场,发现孙梅已死亡,警方调查定论为意外坠楼死亡。
孙梅的母亲、丈夫和女儿,遂将KTV、付胜和黄峰一并诉至法院,主张孙梅坠楼死亡的损失共计1464435元,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总费用40%的三分之一即195258元,KTV对付胜承担连带责任,并提出如下理由:
孙梅于事发当日凌晨在6楼坠楼身亡,孙梅死前由付胜安排陪同黄峰在KTV的2号房间一起喝酒唱歌,孙梅醉后由付胜于当日约3时许,带至其单独租住的房间并予反锁。
期间,KTV和黄峰没有采取任何注意和安全防护措施,致使次日凌晨发现孙梅从付胜住处窗户坠楼死亡。
KTV辩称,付胜负责业务部,管理业务经理上下班考勤以及服务员的现场运行,孙梅在事发当天作为公司的员工参与工作。
付胜见到同事喝多,无奈送至其休息的住处,已经尽到相应责任,孙梅是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故不同意原告诉求。
付胜辩称,自己在本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其见孙梅喝醉之后,曾欲联系孙梅的朋友,但由于时间较晚无法联系到,且由于不知道孙梅的住所,无法送她回家,只能将孙梅安顿到自己租住的房屋内休息,并回KTV照顾客人。
付胜在本次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行为均系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有一定过错,也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不同意原告诉求。
黄峰辩称,其于事发当日凌晨1时许到达KTV唱歌喝酒,当时共点2瓶洋酒,且掺着绿茶喝,共有4个人喝酒,后孙梅提出酒喝多要回家,付胜已安全送孙梅回家,在包房内并未发生任何事情,黄峰没有任何过错,故不同意原告诉求。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KTV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为进入娱乐场所人员提供陪侍服务。
然而,KTV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规定放任孙梅为顾客提供有偿陪酒服务,以此增加公司盈利,该经营行为不可避免的以损害孙梅生命、健康为代价,故KTV具有一定过错。
黄峰明知孙梅已经喝酒,纵容孙梅继续喝酒,且不仅未加以劝阻,而是采取放任态度,故对孙梅的死亡亦具有一定的过错。
孙梅作为一名完全行为能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喝酒过度不利于身体健康,且违反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陪酒服务,并不顾自己的身体健康而任意喝酒,故孙梅应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KTV与黄峰则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
同时,因KTV违反娱乐场所管理规定,为孙梅提供服务场地容留其从事有偿陪酒服务,为黄峰对孙梅实施以金钱相诱惑的不当喝酒行为提供便利,故KTV的过错责任大于黄峰。
此外,由于KTV对黄峰的不当喝酒行为采取放任态度,故KTV应对黄峰的过错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酌定孙梅承担75%责任,KTV承担20%责任,黄峰承担5%责任。
本案中,由于付胜是KTV工作人员,其行为属职务行为,即使在履行职务期间有过错,也应由用人单位KTV承担责任,不应由个人赔偿。
综上,判决KTV赔偿292887元、黄峰赔偿73222元,KTV对黄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余诉求。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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